26.1招标
- 必须招标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首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应当由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投标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 招标公告
- 公开招标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的媒介发布。
-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邀请招标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发招标邀请书。
-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文件和业务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招标人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给予歧视对待。
- 招标文件
-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阶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明确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排除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招标人不得向其他人透漏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找招标文件要求你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文件接收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自然日)
26.2投标
- 投标人是相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则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两个或两个人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当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 ⭐由同一专业的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联合体各方面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定承担的工作与职责,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面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招标人不得相互传统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招标人的合法利益。
-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6.3评标
- 开标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 评标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件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
-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文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一般推荐3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中标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组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都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标人确定后,投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分包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们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6.4政府采购法
概述
-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任何单位的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政府采购实行
- 集中采购🚩
-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分散采购🚩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但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6.4.1政府采购当事人
- 定义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集中采购机构
- 定义
- 集中采购机构未采购代理机构
-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未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供应商
- 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据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良好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单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条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 联合体
-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事项
- 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26.4.2政府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采购
- 询价
- 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适当邀请招标方式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适当竞争性谈判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成立的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适当单一来源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必需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适用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6.4.3政府采购程序
- ⭐公开招标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邀请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进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采用竞争性谈判步骤
- 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 ⭐采取询价方式的步骤
- 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架构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爆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 废标的原因
-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26.4.4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结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统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发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6.4.5质疑和投诉
-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设计商业秘密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采购人应该在受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商代理结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结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结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统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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