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姿
IN A GOOD WAY

代码复用有一个著名的原则,是GoF提出的: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类继承。在javascript中,并没有类的概念,所以代码的复用,也并不局限于类式继承。javascript中创建对象的方法很多,有构造函数,可以使用new创建对象,并且可以动态的修改对象。javascript的非类式继承(可称为现代继承模式)复用方法也很多,例如,利用其它对象组合成所需要的对象,对象混入技术,借用和复用所需要的方法。

类式继承模式-默认模式

两个构造函数Parent和Child的例子:

function Parent(name){
    this.name = name||"Adam";
}
Parent.prototype.say = {
    return this.name;
};
function Child(name){
}
inherit(Child,Parent);

下面是可复用继承函数inherit()的一种实现方法:

function inherit(C,P){
    C.prototype = new P();
}

这里原型属性应该指向一个对象,而不是一个函数,因此他必须指向一个由父构造函数所创建的实例,而不是指向构造函数本身。

在这之后,创建Child对象时,会通过原型从Parent实例获得他的功能:

var kid =new Child();
kid.say();//"Adam"

调用继承之后的原型链:

进一步添加kid的属性:

var kid = new Child();
kid.name = "Patrick";
kid.say();//"Patrick"

原型链的变化情况:

可以在自己对象属性里面找到name,就不用再去查找原型链了。

使用上述模式的缺点,其中一个缺点是同时继承了两个对象的属性,即添加到this的属性及原型属性。大多数时候,不需要自身的这些属性。

另外一个缺点,使用inherit()继承不支持将参数传递给子构造函数中,例如:

var s = new Child("Seth");
s.say();//"Adam"

这个结果并不是期望的,虽然子构造函数可以将参数传递到父构造函数中,但是这样每次需要一个子对象时,都必须重新执行这种继承机制,而且效率低下,原因是最终会重新创建父对象。
待续

posted on 2015-01-27 20:18  清姿  阅读(1703)  评论(2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