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纳税自查应注意的主要政策规定

发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04-03-31

  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注意以下常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做好自查工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附后)。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房补一1600费用扣除额一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医疗保险金。

  2、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1600费用扣除额-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费)。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企业国内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扣除

  可以扣除按政府规定比例(我市为工资、薪金收入13%)提取,并上缴到市社保局专储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三)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规定

  企业为员工个人办理商业保险或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的免征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税发[1998]155号)

  (五)公务交通、误餐补助的免征规定

  1、公务交通补贴。个人取得的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公务交通补贴等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发放月份并入工资所得中计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我市尚未实行公务用车补贴制度,暂不执行该规定。因此,在检查中,只要发放交通补贴,即按照发放月份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深地税发[1999]184号)

  2、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规定的免税的误餐费,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

  (六)企业以实物向员工提供福利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价值过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计税。

  (七)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包括双薪、季度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对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国税发[1996]206号) 

  (八)效益工资转化为股份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员工取得将效益工资转化为股份的股本金或在内部员工持股过程中,员工直接以奖金、工资形式认购股份,或公司直接奖励员工个人红股,应在取得股本金或红股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员工直接用红利购买内部股时应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九)个人认购公司股份、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认购公司股份、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补贴收入(即低于发行价认购股票的差价),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不超过六个月期间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9号)

  (十)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十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或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企业依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每年深圳信息统计局和地税局会公布扣除标准,2003年度的扣除标准为8.4万元);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财税〔2001〕157号)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可扣除。(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

  (十二)内部退养员工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的收入,在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应按“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所得,应与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工资薪金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十三)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适用范围: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董事长;市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市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市属二级以下企业实行年薪制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选聘并且签订年薪合同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

  对年薪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按月发放的基本收入和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国税发[1996]107号)

  (十四)外籍个人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应纳所得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4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以扣除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下列补贴:1、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3、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4、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的探亲费用;5、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国税发[1997]54号)

  3、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对于受雇于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港澳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等材料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29号)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在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如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8]101号)

  (十五)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公式

  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为税后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这种情况下,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所得,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可分以下情况处理: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上式中,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付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当发生这种情况时,计算公式为:

  A、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B、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同样,公式A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B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一)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按业绩从企业或服务对象取得的提成、佣金、奖励、劳务费,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103号)

  2、董事费。个人担任董事取得的收入属劳务报酬收入。 

  (二)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应当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公式中,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税率表中“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表中“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四、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赠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利息性质的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

  (二)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

  五、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七、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人提供准确、有效凭证,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修缮费用,再按税法规定减除800元或20%的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九、个人中奖等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实行源泉扣缴。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收入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十、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一)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外单位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在年终总结、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外单位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国税函[2000]57号)

  (二)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手续费返还、回扣收入

  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回扣收入,由证券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深地税发[1999]466号)

  (三)证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客户介绍人(自然人)的手续费收入,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有关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posted @ 2005-06-12 18:39  pot  阅读(5290)  评论(1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