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升华工业有限公司温献珍浅谈暂估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大部分企业的做法是: 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编制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 收到发票账单时,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并以发票联作为附件。付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未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笔者认为,上述账务处理方法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是先给供应商下采购订单,并
在采购订单中注明材料的数量和单价(一般是含税单价),供应商按企业采购订单的要求送货。因此按材料的暂估价值记账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状况。
在所订购的材料被领用或已制成成品并入库,或制成成品并已销售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应该是“在产品”、“产成品”或“主营业务成本”,这时借记“原材料”科目就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客观性原则。只有在这批材料未被领用仍存放在仓库时,才适用“原材料”科目。根据现行“金税工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经过扫描认定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单独装订。《发票管理办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购货方的付款凭证,但不少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以发票联作附件。月末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的做法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按以下方法处理,这样既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符合“金税工程”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材料入库时,根据采购订单中规定的含税单价,借记“原材料”(不含税金额)、“待摊费用—— —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第二,收到发票后,抵扣联交办税人员扫描,发票联交采购部门申请支付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扫描并收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书后,按税务部门认定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 —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支付款项时,以采购订单、材料入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付款凭证,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网上的一个例子:
入库,发票未到暂估时
借:存货 **.**
贷:应付账款--**(暂估) **.**
附:仓库入库单作为附件
次月发票到时
借:存货 **.**(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 **.**(红字)
借:存货 **.**
应交税金--就交增值税(进项) *.**
贷:应付账款--** **.**
如果发票金额和暂估金额相符,就不再附入库单,只以发票作为附件
理由:因为存货一正一负相平
如果发票金额和暂估金额相符,除附发票外,同时附入库单(只填写金额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