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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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的处理:
** 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缴费部分——标准内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超标部分——超过上述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计算:
***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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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在本规定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第(1)项的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