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里回来以后就没有啥时间写东西,只是在我的MSN空间里记了流水帐。今天刚从北京学习回来,觉得又有点想法,必须先记下来。上次写对分等成果的看法是在做了按等折算工作以后,这次则是在做了总规专题研究以后。
总的感觉是农用地分等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目前最有效评价农用地质量的标准之一,可应用的领域很广。这和分等指标体系很有关系,搜集数据涉及范围广自然、社会、经济方面的都有,显然可以作为其他领域工作的数据基础。但是,真实的工作中却发现,并没有提前想象的那么美。目前国家级成果还没有完成,那么国家级总规自然是无法应用了;省级成果大部分(听说有20多个)省已完成,那么有成果的就可以用了;县级成果进展不错,几乎都已完成或正在完成,那就基本上可以应用了。这就限定了农用地分等成果应用的范围——在地市州级或者县市级应用。省级的话,河北、河南、湖北三省走得相当靠前,省级总规都或多或少地应用了分等成果。
河南省利用分等成果做了省级总规里涉及到质量评价的部分。我认为这样可以很好地把握分区管制尺度,将基本农田(或者耕地)保护区内的农田分级管制,因地制宜定方案;可以确定农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开工时序;可以估产;可以有效确定下位指标;可以确保规划调整后耕地综合地力不降低;等。
县级成果应用已经比较普遍。河北已经开展了大量的试验,来寻找县级成果应用于总规的规律。目前县级总规算是低位总规了,要考虑中心城区的发展方向,仅仅考虑农地质量一个因素,很难做好总规。这一级的应用是热点中的热点,几乎全国的专家都在热研中。不过,到底该怎么用,各持异词。我认为直接应用分等成果在这一级别不太合适,当然也不是那么绝对——应用于估产、实施评价还是可以直接用的,因为大部分应用都不是单纯的质量问题,还涉及到社会、经济各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布局的合理性,可能是决定近几年发展的重中之重,把握刚性和弹性的尺度很重要。当然,现在都还没有找到一个万全之策来解决布局的问题,所以,我也不想乱放炮。就说一句,城市发展要有特色,东、中、西各有优势,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成功”发展模式,分等成果的应用也要因地制宜,只能因为成果的应用提高规划的成效,而不能抑制了发展。
有人说,县级分等成果应用于乡镇总规。马上就有人反对,县级(1:5万)成果怎么能用来做乡级(1:1万)的事?我也支持后者,另外,分等成果是个宏观成果,乡级应用意义也不大,在加上乡镇内土地质量变化不大,如果采取分等的评价方式就不够用了,需要加入更多的因素来评价小范围(大比例尺)的土地质量水平。
胡乱哈喇了几句,我自己也看不太懂,回头再整理吧!似乎还有很多话没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