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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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所依法享 有的权利(民事权利)。狭义上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author’s right);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neighbouring right),邻接权是广义与狭义版权的区别。
1.1.1邻接权与著作权产生纠纷:可采取的解决方式是:
- 双方协商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
- 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行政处理
- 向法院提起诉讼
1.1.2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1.1.3著作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
1、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性
2、权利的专有性或排他性
3、权利的地域性
4、权利的时间性
5、保护对象的可复制性
1.1.4著作权的独有特征:权利获取方式— 自动获取
1.1.5著作权的立法宗旨
《著作权法》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版权的客体是作品
1.2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
1.2.1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包括: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客体是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的表演行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
1.2.2.邻接权的立法宗旨
1、维护作者的权益
2、鼓励作品的传播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
1.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三个原则:独立性; 平衡性;国际
1.4著作权的获得
1.4.1中国人:著作权的获得不以作品发表为条件
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1.4.2外国人著作权的获得条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总结适用范围(中国人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发表或未发表作品
-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 无条约首先在中国出版
- 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的
1.5著作权的获得条件
1.5.1实质条件: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即法律以作品的产生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有的要求以载体加以固定)
1.5.1.1根据取得方式,有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5.1.2主体:
- 法人
- 其他组织
- 集体所有制组织
- 国家
1.5.1.3部分著作权主体:
- 著作权受让人
- 电影作品的制片者
- 作者的受遗赠人
1.5.1.4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 自然人作者
- 被视为作者的组织
作者身份不明时,著作权有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1.5.2形式条件:指作品完成后是否附加条件而享有著作权。有三种情况:
(1)自动取得原则(无手续);我国创作完成之日产生著作权。
(2)登记取得(清末、民国、台湾有过)。现各国改进、简化,仅用以确权。
(3)加标记取得——有条件的自动保护。
1.6著作权的获得与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版权登记免费。
版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版权标记由版权符号©即英文copyright(版权)一词的首字母外加一个圆圈,版权所有者的姓名以及作品首次出版或注册年份三部分组成。版权标记须刊载在作品的显著部位。
图书出版的CIP数据页:图书形式的作品有专页刊载版权标记,称版 权 页 (CIP: 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
中国图书版权页还常常刊载作品的版次、印次、印数、定价以及发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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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的分类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以密码形式表现的小说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不可能是文字作品,很多国家的著作法不保护口述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感知性。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配词是音乐作品的一部分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具体指剧本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2.1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creations fixable in any tangible medium)。构成要件是独创性。可感知性可复制性
2.2著作权作品的特点
1、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2.3什么是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originality),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不一定具有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独创性。
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个方面。
“独”包括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两种情况。
“创”指作品应当具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作水准。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前提条件。
作品的价值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
2.4各类作品的含义:计算机软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59条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另行规定” 保护办法的特殊作品。但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已经将其视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特别的,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
(3)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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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著作权行使的限制和保护的例外
3.1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有以下10种: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及类似文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 而且是要求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对法律、法规及其官方文件的复制、传播和使用不应受到限制。法院判决书。
(二)时事新闻;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类作品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已为人们所普遍运用,并且其本身就是为了人们加以运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因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数学公式,九九乘法表,通用的会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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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自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以来,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的保护办法。2014年9月对外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没有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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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各级地方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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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职责
根据2013年12月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6.2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目前公认两者之间是一种授权关系,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各国的观点归结起来有三种:一是委托代理关系;一是信托关系,中国采之;一是权利转让关系。 我个人认为定性为信托关系是比较妥当的。 两者关系若为委托代理关系,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势必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9月15日成立;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5月28日成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24日成立;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年11月21日成立;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前身是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2009年7月变更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9 年10月正式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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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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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 受许可、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一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
1.2著作权人的权利(十七项内容)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性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计算机语言也可以翻译);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许可和转让权(5-17项)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2.1.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1.2.1.1发表权
发表权与各项经济权利密切相关。它有以下特点: 发表权原则上只能由作者行使。但有例外。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 行使经济权利,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发表作品;作者的发表权可能受到其他民事权利的制约。
1.2.1.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
署名包括署真名、署假名和暂时不署名。署名权的另一层意思是,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也有权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1.2.1.3修改权
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也有权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伯尔尼公约》未规定此项权利。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上的修改。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编辑对作品进行修改是作者授权了修改权的。
1.2.1.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歪曲、篡改是指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实质性修改。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一定侵犯修改权,侵犯修改权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12项经济权利,可归纳成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三大类。
1.2.2.1复制权
(1)复制”(reproduction)的含义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复制应当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复制应当相对稳定和持久地使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
(2)复制的种类
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3)复制权的具体类型—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①复制权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②发行权
a.发行的含义
发行权是作者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b.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
是指作品的原件和合法复制件经过著作权许可首次向公众发行之后,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的再次出售,著作权就无权控制该原件或 复制件的再次流转。
出版权包括发行权和复制权。出版权是作者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③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的客体是指电影、电视作品、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
1.2.2.2传播权(或公开传播权)
(1)公开传播的含义
是指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和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
“公开”的标准是什么?--微信和微博
关于“公开”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从有关国家和地区来看,只要使得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人能够欣赏到作品,就构成公开传播行为。
(2)传播权的具体类型—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①展览权是作者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一个例外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展览权却随着原件所有权转移给原件所有人享有。
美术等作品原件转移与著作权的关系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不是合法持有人。
【条文注释】作品原件上存在两个权利:
1、原件作为有形载体之物权(购买者)。
2、原件所承载作品之著作权(画家)。
②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作者享有的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要注意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表演包括:
现场表演(又称舞台表演)
机械表演。机械表演不包括放映。放映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③放映权
作者所享有的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将公开放映规定为机械表演的一种。我国单独设立放映权来控制公开放映行为,德国著作权法也采纳这种模式
④广播权
广播权属于公开传播权的范畴。是指作者享有的以各种方式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包括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广播的种类有:无线广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卫星广播); 有线转播;对广播的公开播放
⑤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分别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的权利
提供作品—make works available
获得作品—access works
信息网络传播中,网络用户可以选择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所以也称为“交互式传播”、“点对点的按需点播”。而传统的公开传播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
网站经营者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无论收费还是免费;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到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例如将MP3音乐上传到FTP服务器上,将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上传到BBS、“个人空间”、“博客空间”上;用户将他人作品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目录”中,使其他用户能够搜到该作品并进行下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1.2.2.3演绎权
(1)演绎作品的含义
演绎作品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来的作品
演绎作品包括两个作品:原有作品和派生作品
演绎作品包含两个著作权:
原作的著作权;演绎者就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的权利
演绎者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原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演绎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使用者支付报酬。
(2)演绎权的具体类型--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制片权
①摄制权是作者享有的“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②改编权是作者享有的“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保护期受时间限制。
③翻译权是作者享有的“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 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④汇编权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必须体现独创性。
1.3被许可人是否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作者自己保护。作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精神权利不应当由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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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的权利人—作者类型
(二)作品权利归属的特殊情况: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五)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第十一条 :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1.著作权的权利人—作者类型
2.1.1.自然人
实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为创作提供思想、创意、建议、物质条件、素材以及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均不是作者。
著作权保护思想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不享有著作权或仅享有有限著作权的情况
(1)视法人或其他单位为作者—法人作品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3)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4)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2.1.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时,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所创作的作品是法人作品:
(1)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组织物质技术条件;
(2)创作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作品承担责任。
2.2.作品权利归属的特殊情况
2.2.1演绎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作者具有禁止将其作品以另一张方式再现的权利)、翻译、注释(作者具有禁止他人对其作品或者作品片段进行解释的权利)、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2.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果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方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0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否则,归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所有。
2.2.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尊重原著作者的汇编权。需要一般作品的所有构成要件。
2.2.4汇编作品的两种类型
第一类汇编作品是将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汇集而成。例如,期刊、会议论文集、个人的文选等。
第二类汇编作品是将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数据等材料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集而成。
2.2.5影视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两种模式
2.2.5.1由制片者享有;
2.2.5.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但其与制片者签订合同,视为将著作权转让给制片者。
2.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认定职务作品的两个关键因素是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年优先使用权是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参考: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而不是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作者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固定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学生、借用人员等;
2、是为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创作。
2.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对委托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5.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继承人可继承、可行使的著作权范围
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所有经济权利 。
2、发表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如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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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
3.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何保护?
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2发表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3.2.1一般规则
3.2.1.1公民作品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2.1.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2.2特殊规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 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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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12项)--著作权法22条
法定许可(5+1.5项)-著作权法23条
都需要支付报酬支付期限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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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 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1.1什么是合理使用(fair use )?
“双不”:使用作品既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1.2“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美国版权法:使用作品的目的是否正当;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 数量、质量;对被使用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产生的影响。)
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4.1.3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
4.1.3.1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 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
、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 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4.1.3.2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1.3.3报道时事新闻中的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1.3.4媒体对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的刊登、播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1.3.5媒体对公共集会讲话的刊登、播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1.3.6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什么是“少量复制”?
是对一件作品小部分内容的复制还是对一件作品整体内容的份数不多的复制?
4.1.3.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1.3.8对馆藏作品的特定目的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可以向单位捐赠该作品,但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该物品。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4.1.3.9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 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4.1.3.10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复制——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4.1.3.11汉语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版本——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4.1.3.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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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定许可(付酬但无需许可)
4.2.1法定许可的含义
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只需支付报酬而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在规定法定许可制度时,没有作出相应的保障性规定,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利实 际上没有得到保障,使用者的付酬义务也没有履行,导致法定许可变成了合理使用。
4.2.2法定许可的具体类型
4.2.2.1编写教科书法定许可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2.2.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2.2.3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第四十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2.2.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 (无保留)
“已发表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作品和录像制品 。为什么呢?
因为有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2.2.5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2.2.6制作课件法定许可
4.2.2.7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1)制作远程教育课件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 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 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在营业场所中公开播放处于权利保护期的音乐,应该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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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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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著作权许可合同备案材料:
(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1.著作权许可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条文释义
1.1著作权许可的含义
1.2著作权许可方式: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
1.3分许可证(转授权)问题
1.4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
“大学学位论文授权使用声明” 许可了什么著作权?
例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XX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的学位论文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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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合同未约定事项】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条文释义
2.1著作权转让的含义
2.2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是否可以转让全部著作权(卖绝)?
2.3我国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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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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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行为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1.邻接权的含义和种类
1.1含义: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的权利,邻接权的基础是版权。
1.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 主体不同
- 客体不同
- 权利内容不同
- 保护期限不同
1.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 都与作品相关联
- 都是法定的权利
- 都有严格的多地域性
1.4邻接权的种类
(1)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2)表演者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组织权(对应版权中的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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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报刊的出版
2.1出版合同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2专有出版权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订立合同,在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2.3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约定期限最多的时间没有规定。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4作者投稿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 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法律责任
随着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科研合作程度的提高,论文作者的个数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内部分杂志纷纷遵循国际惯例,标注"通讯作者"的论文数也越来越多。
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分离的情况下,仍应由第一作者对论文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承担更多的义务。单位对论文只在其是职务作品或有特殊约定时方享有著作权。在有多个作者署名,并且单位应该享有著作权时,论文的著作权一般应由第一作者所标注的单位享有。
2.5图书出版者的有限修改权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6出版演绎作品之双重许可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7版式设计权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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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演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六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相当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一)表演者权的客体——表演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其表演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邻接权中唯一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的。
3.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这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2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上述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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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经济权利
1、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许可他人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3、出租权——许可他人出租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4.2三重许可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1、著作权人许可
2、表演者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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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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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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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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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用考虑的因素是主观故意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盗版是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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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产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1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是3年。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版权侵权的客体是社会关系
版权侵权的主体中,自然人的年龄下限是16周岁。
在版权额邻接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行政处理就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裁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不必考虑的因素是 侵权人主观过错
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2技术措施
3.2.1技术措施的含义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访问控制措施
目的——阻止接触(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版权保护措施
目的——阻止以复制等方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2.2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
(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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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上限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
4.1实际损失
销售损失;或许可使用费的损失
4.2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总收入-成本
总收入=侵权物品销售总数×销售单价
成本包括材料费、运输费、租金、设备折旧等
4.3合理开支
调查、取证、律师费用等
4.4法定赔偿金
50万元以下
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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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第一次实施1991.6.1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2011年7月开始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法工作。
中国著作权法起源:《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奠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树立了人们的著作权观念。
百度百科: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
与著作权法有关的重要国际条约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其中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文学作品。
3、《世界版权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 公约》或《唱片公约》,1970年在日内瓦缔结《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3年4月 30日加入。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10年9月为止已有153个成员,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该《协议》。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我国于2007年6月9日加入该条约 。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我国 2007年6月9日加入该条约 。
8、《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我国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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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最早的著作权法在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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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
追续权被称为转售的版税权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出版的,视该作品同时中国境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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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有权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形式的时间期限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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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