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案例看互联网域名侵权的认定
域名是一个企业或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表达的名称。在互联网繁荣发展的今天域名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因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文拟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对域名纠纷的构成进行分析。鉴于所收集的案例样本存在不全面性,本文的观点并不能涵盖司法实践的所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域名侵权的构成做出了规定,对于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域名注册、使用行为应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要件一
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民事权益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的范围表述为,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域名所侵犯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商标权、商号、域名。
要件二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此条款中所述的“近似”“误认”均为抽象的概念,法条中无法确认明确的判断标准,下文通过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着手对“近似”、“误认”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相似的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在判断域名是否相似时亦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笔者从案例的角度判断域名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法院在认定域名与其它域名、商标是否近似时,一般从“域名构成”与“中文含义”两个角度出发,具体如下:
要件三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在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认定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quna”是否享有权益这一问题的观点截然相反。最终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定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对争议域名“quna.com”享有权益,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广州去哪公司无证据显示其在受让该域名之前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quna”进行过实质性的使用或者对其进行商标注册等,即广州去哪公司对“quna”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认为:
“首先,关于使用“quna.com”域名的问题。本院认为,广州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上述第三个要件,广州去哪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
(一)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而“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的时间是2005年5月9日,较“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的时间要晚将近两年。因此,“quna.com”域名的注册是正当的。“quna.com”域名后经多次转让,于2009年5月9日由苑景恩(广州去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让取得,2009年7月3日由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取得,这种转让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合法受让的“quna.com”域名,法律不应干涉。……
(三)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因仅相差一个字母“r”,构成相近似,在使用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混淆,双方对此均有容忍的义务。如果以两个域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的结果,反推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存在恶意,进而推定广州去哪公司取得“quna.com”域名没有正当理由,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推理逻辑。
其次,关于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问题。相较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由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当理由,随后注册的“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也应当允许注册和使用。综上,广州去哪公司上诉认为该公司使用域名“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有合法依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支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广州到哪公司于2009年7月3日经受让取得该域名;2005年5月9日“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北京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后经受让取得该域名。由此可见,“qunar.com”域名的注册时间较“quna.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了近两年,广州到哪公司受让并使用域名“quna.com”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条件。“quna.com”域名的在先注册具有正当性,广州到哪公司合法受让该在先注册的域名本身并无过错,有权继续使用该域名。“123quna.com”、“mquna.com”为广州到哪公司登记注册并使用的域名,相较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到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为近似,而广州到哪公司对“quna.com”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其随后注册和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域名。”
要件四
要件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这一法条的规定,第(一)(三)(四)点是对特殊事项规定,一旦存在此类情况较为容易判断;第(五)点为兜底型条款;本文重点介绍,判断是否构成第(二)点所述情形依据的判断标准,先从案例进行分析。
上文提到的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在判断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的时候,表述如下:
“虽然“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的时间为2003年6月6日,但广州去哪公司受让的时间是在2009年7月3日之后,而此时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广州去哪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熟悉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名称的知名度,但广州去哪公司仍然受让“quna.com”域名并经营与北京趣拿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旅游业网络搜索服务,应当认定:广州去哪公司受让该域名,意在借北京趣拿公司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害北京趣拿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
财新传媒有限公司诉南京《大众证券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官对南京《大众证券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从如下方面进行的分析: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财经领域,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方面存在较高重叠,相关公众一般容易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应当属于类似服务。……
本院认为,基于双方当事人"caixin"以及"财新"、"财信"等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近似性,且均属于财经新闻服务领域,因此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在进入被上诉人网站前,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关联产生误认,即便进入标有"大众证券报"等字样的网站页面后,仍不能避免相关公众对于财新网、财信网、大众证券报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上诉人"caixin.com"域名、"Caixin.com"注册商标、"财新"注册商标以及"财新网"名称注册使用在先,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上诉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悉上诉人上述情形,其在设立相关财经新闻类网站时,应当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以免其网站域名及名称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他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案例,法官在判决中均突出强调,“争议双无方提供的服务的一致性”,及“被侵权方享有较高知名度”。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恶意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判断:(1)争议双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2)域名所对应的网站的整体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3)侵权域名是否尽到合理避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