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
1.【未成年人的定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保护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3.★【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4.【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八周岁。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6.★【监护人的照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
7.【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力,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8.【教育减负】: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9.★【用人单位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0.【网络游戏管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11.【监护人撤销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2.【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13.【施行行时间】:2021年6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