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网络账号和密码最高罚5000元

 6月13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条例》对计算机的安全秩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未经允许,进入信息系统或非法占有、窃取信息系统资源;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干扰信息系统功能。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等级测评,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对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擅自公开他人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posted @ 2008-06-14 15:44  一线工作者  阅读(534)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