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模式之设计原则
1、单一职责原则(SRP):
(1)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2)软件设计真正要做的许多内容,就是发现职责并把那些职责相互分离。
2、开放-封闭原则:
(1)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等)对于扩展是开放的,对于更改是封闭的。
(2)在我们最初编写代码时,假设变化不会发生,当变化发生时,我们就创建抽象来隔离以后发生的同类变化,开放人员应该仅对程序中呈现出频繁变化的那部分做出抽象。
3、依赖倒置原则:
(1)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两个都应该依赖抽象。
(2)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抽象。
(3)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
4、里氏代替原则(LSP):
(1)子类必须能够替换掉他们的父类。
(2)只有当子类可以替换掉父类,软件单位的功能不受到影响时,父类才能真正被复用,而子类也能够在父类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为。
(3)由于子类的可替换性才使得使用父类的模块在无需修改的情况下就可以扩展。
5、最少知识原则(迪米特法则,LoD):
(1)如果两个类不必彼此直接通信,那么这两个类就不应当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类需要调用另一个类的某一个方法的话,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发这个调用。
(2)迪米特法则的根本思想是强调了类之间的松耦合。
(3)类之间的耦合越弱,越有利于复用,一个处在弱耦合的类被修改,不会对有关系的类造成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