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摘自《西方哲学简史》

    边沁的全部哲学以“联想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为基础。在哈特里前面,人们都把观念联合视为错误的细小来源。在哈里特之后,联想原理才被边沁等人当成心理学的基本内容。于是边沁打算依据联想原理给各种精神现象做决定论的说明。

    边沁认为,快乐与幸福就是善,相应的,痛苦就是恶。这就是边沁的被人称为“功利主义”的观点的核心内容。不过,如果要追溯历史的话,这并不是一种新观点,所以提出这个学说就不是边沁的功劳了,边沁的功劳是把这个学说应用到各种实际问题的应用上。

    边沁还主张说,人们都在追求自己认为的幸福。因此,担负调和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职责的是立法者。边沁还认为,刑法存在的理由是它可以使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成一致。

    在边沁看来,订立民法应该包含生存,富裕,安全和平等这四个基本原则。边沁不仅不提倡人权,而且还十分蔑视人权。他认为绝对的人权是纯粹的胡扯。他批评《人权宣言》是形而上学的极点。他还把《人权宣言》的内容归纳为无法理解的,错误的和既无法理解又错误的三类。 

    和伊壁鸠鲁一样,在边沁的理想里,安全大过自由。他的热忱信徒詹姆斯穆勒最看重的是适度的快乐,认为最高的乐趣是知识上的乐趣,最大的美德是节制。和所有功利主义者一样,他反对各种形式的浪漫主义。他还认为,理性可以支配政治,证据可以决定人们的意见。

    为支持全体幸福即至善这个看法,边沁又提出了很多理由。但边沁的学说体系有一处明显的疏漏:如果人们都追求自己的快乐,那么又怎么保证立法者追求的也是一般人的快乐呢?

    功利主义的伦理学认为,在实际上促进所有幸福欲望的行为是善的。某件行为的动机不一定是促进所有幸福欲望,但只要它达成这样的效果就行。 

posted on 2011-05-05 13:06  徐豪  阅读(424)  评论(0)    收藏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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