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 阅读全文
posted @ 2017-04-05 11:26 没有为什么 阅读(1962) 评论(0) 推荐(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