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 1、申请人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社交软件产品的权利人和运营者,两申请人投入资源构筑起微信公众平台庞大的内容数据生态,由此获得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信息、数据信息、微信公众号正常运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被申请人提供用于爬取微信公众号平台各类数据的产品和服务,令两申请人承担了额 阅读全文
posted @ 2020-03-19 11:23 小张学Python 阅读(1622) 评论(0) 推荐(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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