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胜诉退费 All In One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综合前述规定,判决生效后,法院一方面须在15日内向预交诉讼费用的胜诉方退还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法院须及时向败诉方追缴、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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