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标准化和软件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标准化和软件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考点分析(上午题:占比2.67%,2分)

作品保护时间、侵权判定、知识产权归属、标准的分类、标准代号

标准化基础知识

基本概念

标准(Standard):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规范(Specification)、规程(Code)都是标准的一种形式。标准化(Standardization)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以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获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标准化的具体对象:需要指定标准的具体事务

标准化的总体对象:各种具体对象的全体所构成的整体

标准化活动过程: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其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标准化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而是一个活动过程。标准化活动过程一般包括标准产生(调查、研究、形成草案、批准发布)子过程、标准实施(宣传、普及、监督、咨询)子过程和标准更新(复审、废止或修订)子过程等。

标准的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项目规范

根据标准的性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服务标准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信息技术标准化

信息编码标准化:如ASCII码
汉字编码标准化:如gb2312
软件工程标准化:基础标准,开发标准,文档标准,管理标准

标准化组织

权威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ISO 9000标准简介

ISO 9000标准是一系列标准的统称。ISO 9000系列标准由ISO/TC176制定。TC176是ISO的第176个技术委员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的标准。经过TC176多年的协调以及有关国家质量管理专家近10年的不懈努力,总结了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工业发达国家的质量保证技术实践的经验,于1986年6月15日正式发布了ISO 8402《质量一术语》标准,又于1987年3月正式公布了ISO 9000〜ISO 9004的5项标准,这5项标准与ISO 8402:1986—起统称为ISO 9000: 1987系列标准。2000年12月15日,ISO 9000:2000系列标准正式发布实施。

ISO/IEC 15504过程评估标准简介

ISO/IEC 15504提供了一个软件过程评估的框架,它可以被任何软件企业用于软件的设计、管理、监督、控制以及提高获得、供应、开发、操作、升级和支持的能力。ISO/IEC 15504提供了一种有组织的、结构化的软件过程评估方法,以便实施软件过程的评估。在ISO/IEC 15504中定义的过程评估办法旨在为描述工程评估结果的通用方法提供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对建立在不同但兼容的模型和方法上的评估进行比较。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慧财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公民、法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的分类

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品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著作权(版权),软件著作权:谁开发,谁享有。

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双重性: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例如著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所有人可以通过独自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
3)确认性: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智力创作性成果的财产权需要依法审查确认,以得到法律保护。
4)独占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他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
6)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保护条件

独立创作: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都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都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固定在存储器、磁盘和磁带等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逻辑合理: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
著作财产权(使用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翻译权,注释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独家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特点

技术性: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性是指其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
依赖性:计算机程序的依赖性是指人们对其的感知依赖于计算机的特性。
多样性:计算机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计算机程序表达的多样性。
运行性:计算机程序的运行性是指计算机程序功能的运行性。

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犯计算机著作权以及有关权益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侵犯著作权发生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每件一百元或者货值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

刑事责任:侵权行为触犯刑律的,侵权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中商业秘密定义为“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和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即釆取了保密措施。

专利权概述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软件企业应建立的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关系,软件开发合同,软件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posted @ 2018-09-19 19:27  肖德子裕  阅读(563)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