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码的些许感想
摘: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在马拉 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TRIPS),其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始资料还是实物代码,应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作为文学作品来保护。”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不论计算机程序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均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这两个《协议》和《条约》为国际间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原来我们编写的程序是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的,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任凭我们的代码混乱不堪,像个学龄前儿童的涂鸦呢?
posted on 2009-12-16 15:48 wqlblogger 阅读(349) 评论(2) 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