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面向对象原则
一. 单一职责原则(SRP)
就一个类而言,只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如果一个类承载的职责过多,就等于把这些职责耦合在一起。一个职责的变化可能削弱或抑制这个类完成其他职责的能力。
这种耦合会导致脆弱的设计,当发生变化时,设计会遭受意想不到的破坏。
软件设计真正要做的就是,发现职责并把职责相互分离。
如果你能想到多于一个动机去改变一个类,那么这个类就具有多于一个的职责,应该进行分离。
二.开闭原则(OCP)
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应该是可扩展,不可修改的。
无论模块多少封闭,都会存在一些对之无法封闭的变化,既然不能完全封闭,设计人员就要对他设计的模块应该对哪些变化进行封闭做出选择。他必须猜测出最有可能发生变化的种类,然后构造抽象对这些变化进行隔离。
面对需求的变化,通过增加新代码来实现而不是改变现有的代码。
开发人员可以仅对程序中出现频繁变化的部分进行抽象,然而对于应用程序的每个部分都进行刻意的抽象同样不是一个好主意,拒绝不成熟的抽象与抽象一样重要。
三.依赖倒置原则(DIP)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于低层模块,两者都应该依赖于抽象。
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四.里氏替换原则(LSP)
子类必须能替换它的父类型。
五.接口分离原则(ISP)
采用多个与特定类有关的接口,比采用一个通用的涵盖多种业务的接口更好。
如果你拥有一个针对多个客户的类,为每一个客户创建特定业务接口,然后使该客户类继承多个特定业务接口将比直接加载客户所需所有方法有效。
六.迪米特原则(LoP)
迪米特原则又叫最少知识原则:如果两个类不直接发生通讯,那么这两个类就不应该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
如果一个类要调用另一个类,则通过第三者调用。
迪米特法则首先强调的前提是在类的结构设计上,每一个类都应当尽量降低成员的访问权限。
迪米特法则其根本思想强调的是类之间的松耦合。类之间的耦合越弱,越利于复用,一个处于弱耦合的类被修改,不会对有关系的类造成波及。
七.合成/聚合复用原则(Composite/Aggregate Reuse Principle或CARP)
合成/聚合复用原则(Composite/Aggregate Reuse Principle或CARP):经常又叫做合成复用原则(Composite Reuse Principle或CRP),就是在一个新的对象里面使用一些已有的对象,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新对象通过向这些对象的委派达到复用已有功能的目的。我白了就是要尽量使用合成/聚合,尽量不要使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