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8日
摘要: 试用期究竟应该怎么算? “来我这儿工作先试用个半年,表现可以我们再签订劳动合同。”“你前三个月试用下来不太理想,我们再给你个机会试用半年吧。” 劳动者前去求职,遇到这样场景的绝不少见。为了保住这个岗位,劳动者不得不忍受着试用期的低工资、多工作量的待遇。结果,原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有限的考察期,变成了无限制的廉价劳动期。 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针对上述的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 阅读全文
posted @ 2007-09-18 19:37 wkjs 阅读(222) 评论(0) 推荐(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