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步骤
(一)、先由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填写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用人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学院院招指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协议书生效;


(四)、将就业协议交回学校,统一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毕业生到校取《就业报到证》。


        ( 注:就业协议书一份交与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己留存,一份交学校保存。)


       相关政策:  


第一条     毕业就业协议书每名毕业生人手一份,应妥善保管。为规范就业行为,以协议书丢失为由申请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视同违约。申请人应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所在系就业工作小组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向学院交纳一定数额违约金后,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在毕业后择业期间丢失就业协议书,需向学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后,方补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学院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学院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更换)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必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证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院院招指办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不按违约对待,但需缴纳协议书工本费。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时笔误,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也须缴纳就业协议书工本费。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导致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未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明》到用人单位报到,以便用人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造成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申请将户口、档案留学院的毕业生毕业时其《就业报到证》暂存学院。一年内若找到就业单位,需由本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到学校院招指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调整的,由本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不需回学院办理。 (二)、跨省、市、自治区调整的,毕业生应于当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持相关材料持相关材料交学院院招指办,由学院统一报省人事厅(教育厅)审批。被批准调整的,方可办理改派手续,同时缴纳违约金。 (三)、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2、原就业单位的有效退函; 3、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4、《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第七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籍关单位转至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一)、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于毕业生毕业后一年为限,逾期不再办理就业相关事宜。未就业毕业生的毕业手续一年后由相关人事部门办理;  


第九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学院院招指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然后持报纸原件及本人申请到学院院招指办,由院招指办到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就业报到证》补办手续,所需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也应在当地市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然后持报纸原件及《就业报到证》到学院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由于证件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posted @ 2007-05-17 21:03  海浪~~  阅读(259)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