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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关注:惩处网络“黑客”有法可依

2011-10-08 19:53  狼人:-)  阅读(164)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黑客源于英文hacker,原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然而时至今日,这个词常常被用来形容那些专门利用电脑搞破坏或者恶作剧的家伙(即骇客)。2006年10月16日,中国骇客whboy(李俊)发布“熊猫烧香”木马,在短短时间内致使中国数百万用户受到感染,并波及到周边国家。  
 
这只是近年来著名的黑客事件之一。为了惩治网络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2月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相关条款。

据了解,此前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刑法修正案(七)则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据此,“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提供相关程序、工具的人,也将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