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S中A链接样式的 "爱恨"原则
老外总结了一个便于记忆的“爱恨原则”(LoVe/HAte),即四种伪类的首字母:LVHA。
定义A链接样式的正确的顺序:a:link、a:visited、a:hover、a:active .
为什么我们不能改变定义的顺序? 做下测试就可以了.
假设我们想实现下面的样式:
状态 |
样式 |
颜色 |
已访问 |
a:visited |
红 |
未访问 |
a:link |
蓝 |
选定 |
a:active |
绿 |
鼠标移入 |
a:hover |
黄 |
第一种方式:
鼠标移入时,并没有变黄.而是当这个链接已经被访问过后,鼠标移入才变黄
<style type="text/css"> a:visited{color:red;} a:hover{ color:yellow;} a:link{ color:blue;} a:active{ color:green;} </style>
这是因为,一个鼠标经过的未访问的链接同时拥有a:link,a:hover两种属性,在上述的CSS样式中,a:link离他最近,先满足a:link,而放弃a:hover的重复定义.
而使用LVHA顺序声明后,它首先检查a:hover的符合标准,先变色.
所以说,为了符合浏览器解释CSS遵循的"就近原则".我们在定义CSS中,宜将最一般的条件放在最上面,并依次向下,最下面放最特殊的.
在W3C规范中,也规定了链接的声明顺序:
1.在 CSS 定义中,a:hover 必须被置于 a:link 和 a:visited 之后,才是有效的。
2.在 CSS 定义中,a:active 必须被置于 a:hover 之后,才是有效的。
没有目标的人都只在帮有目标的人完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