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授权合约
签订政府授权合约的新能源市场主体可以正常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政府授权合约电量按照政府授权合约电价与市场参考电价进行差价结算。
成本补偿费用
在现货市场中,发电侧存在机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以及必开机组结算电价低于成本等额外的运行成本。为了补偿这些成本,建立了成本补偿机制,并向所有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超额获利回收费用
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当市场主体获得的收益超过了规定的标准或预期时,超出部分被要求回收的费用。
年度签约比例偏差收益回收费用
一、定义
电力用户(包括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等)在电力市场中,因其实际用电量与其签订的中长期合约电量存在偏差,而产生的费用。这一费用旨在鼓励电力用户准确预测其用电量,并尽可能按照中长期合约进行电力交易,以减少市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
例如,某发电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有 80% 的电量通过年度合同签约交易,但实际只有 70% 通过年度合同签约,剩下 10% 通过现货市场或其他高价交易方式出售且获得了更高的收益。这种情况下,超出预期签约比例收益部分可能就会被要求回收。
二、计算方式
1.偏差电量计算:
当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低于其签订的中长期合约电量时,将产生负偏差电量。
当电力用户的实际用电量高于其签订的中长期合约电量时,将产生正偏差电量。
2.回收费用计算:
对于负偏差电量,电力用户需要按照一定的价格(通常是月度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电价与日前市场月度加权平均综合电价的差值)支付偏差收益回收费用。
对于正偏差电量,在某些情况下,电力用户可能会获得超额收益回收的返还,但这取决于具体的市场规则和合约条款。
三、影响因素
1.中长期合约签订比例:电力用户签订的中长期合约电量比例越高,其实际用电量与合约电量的偏差就越小,从而产生的偏差收益回收费用也就越少。
2.市场价格波动:日前市场电价与中长期交易电价的差值越大,电力用户因偏差而产生的费用也就越高。
3.电力用户的预测能力:电力用户对其用电量的预测越准确,其实际用电量与合约电量的偏差就越小,从而产生的费用也就越少。
四、举例
假设某发电企业 A 的年度总发电量预计为 100 万千瓦时,规定的年度签约比例为 90%,即年度合同签约电量应为 90 万千瓦时。
实际情况是年度合同签约电量只有 80 万千瓦时,有 10 万千瓦时通过现货市场等其他方式交易。
再假设年度合同交易电价为每千瓦时 0.3 元,现货市场交易电价为每千瓦时 0.5 元。
按规定收益应为:90 万千瓦时 ×0.3 元 / 千瓦时 = 27 万元。
实际收益为:80 万千瓦时 ×0.3 元 / 千瓦时 + 10 万千瓦时 ×0.5 元 / 千瓦时 = 24 万元 + 5 万元 = 29 万元。
偏差收益为:29 万元 - 27 万元 = 2 万元。这 2 万元可能就会被认定为年度签约比例偏差收益,需要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回收。
调整电量
一、定义
电网企业开展经营主体月度结算工作时,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市场化日结算依据、月结算依据,出具结算账单,经经营主体确认、盖章后,按照现行模式和时序进行结算资金收付。经营主体的各日日清电量与计量关口月度计量电量的偏差,统称为调整电量,暂按运行当月该主体的实时市场加权价格结算。
【实际月度上网电量比日度计量累计电量要多或少,偏差电量的费用需补收或扣除】
二、示例
结算时段 |
日前出清电量① |
日前出清电价② |
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③ |
计量电量④ |
实时出清电量⑤ |
实时出清电价⑥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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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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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
20 |
380 |
390 |
40 |
25 |
400 |
23:00 |
20 |
370 |
390 |
20 |
20 |
400 |
23:30 |
20 |
360 |
390 |
18 |
15 |
400 |
24:00 |
20 |
350 |
390 |
15 |
18 |
340 |
合计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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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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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算例中,设定新能源厂站00:30-22:00无出清、无合约,各项数据为0。
假设该新能源厂站F当月其余天数开展计划检修,各项数据都为0,月度根据关口表计读数计算电厂月度上网电量为100MWh,则各日日清电量(④)93MWh与月度计量电量100MWh的偏差为7MWh,称为调整电量,按该市场主体实时市场价格结算。
该市场主体实时市场价格=∑(④×⑥)/∑④=(40×400+20×400+18×400+15×340)/(40+20+18+15)=390.3元/MWh
调整电量电费=7×390.3=2732.1元
统调新能源厂站F月度总电能电费的调整电量电费2732.1(在收益中增加)
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
一、定义
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发电企业或用户等市场主体会提前(日前)申报电力电量的计划安排,包括发电计划或用电计划。而实际运行过程中(实时),其电力电量的实际值与日前申报的值会产生偏差。当这种偏差产生收益时(例如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高于申报量且获得额外收入,或者用户实际用电量低于申报量而少支付费用等情况),电网公司或相关市场运营机构会对这部分不合理的收益进行回收,这个回收所涉及的费用就是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
二、分类
依据2024年12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印发的《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312号)
1.发电企业结算
针对风电、光伏发电实施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允许偏差比例限值为30%,回收倍数为1.05。
2.批发市场用户
针对全体批发市场用户实施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允许偏差比例限值为10%,回收倍数为1.05。
3.售电公司
针对全体售电公司实施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允许偏差比例限值为10%,回收倍数为1.05。
4.终端用户
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返还
5.市场分摊/返还
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
三、发电企业结算示例
示例1
假设某发电企业日前申报发电功率为 100 兆瓦,申报电价为每兆瓦时 300 元。在实时运行中,实际发电功率为 120 兆瓦,实时电价为每兆瓦时 320 元。
其日前计划收益为:100 × 300 = 30000元。
实时实际收益为: 120 × 320=38400元。
偏差收益为: 38400-30000= 8400元。这 8400 元就是可能会被回收的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的一部分(实际计算还会考虑多种因素,如允许偏差范围等)。
示例2
结算时段 |
日前出清电量① |
日前出清电价② |
日前统一结算点电价③ |
计量电量④ |
实时出清电量⑤ |
实时出清电价⑥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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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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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
20 |
380 |
390 |
40 |
25 |
400 |
23:00 |
20 |
370 |
390 |
20 |
20 |
400 |
23:30 |
20 |
360 |
390 |
18 |
15 |
400 |
24:00 |
20 |
350 |
390 |
15 |
18 |
340 |
合计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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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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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算例中,设定新能源厂站00:30-22:00无出清、无合约,各项数据为0。
22:30时段,日前市场申报电量(实时出清电量)⑤/计量电量④=25/40=62.5%<70%,且日前出清电价②<实时出清电价⑥,执行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回收费用=(⑥-②)×回收倍数×(④×70%-日前市场申报电量)
【(④×70%-日前市场申报电量) 由 日前市场申报电量/④<70% 推理而来】
24:00时段,日前出清电量①/计量电量④=20/15=133%>130%,且日前出清电价②>实时出清电价⑥,执行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回收费用=(②-⑥)×回收倍数×(①-④×130%)
【(①-④×130%) 由 ①/④>130% 推理而来】
结算结果如下:
结算时段 |
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 |
0:30 |
|
... |
|
22:30 |
63 |
23:00 |
0 |
23:30 |
0 |
0:00 |
5.25 |
合计 |
68.25 |
备注:假设回收倍数为1.05。
该厂站当日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用68.25元(从收益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