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移民签证条例对副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没有具体的条件限制,但是有其他签证子条允许主申请人与某些家庭成员或与所有家庭成员联合在一起进行签证的申请。副申请人通常指的是依靠主申请人支持其日常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在批签证申请的过程中,签证官会考虑他们依赖主申请人的程度,依赖时间的长短,及一些文化和民族风俗之类的相关问题。

副申请人的种类

       1.主申请人支持的子女

       受主申请人支持子女通常指的是年龄18岁以下的孩子。年龄介于18岁到25岁之间但仍然继续接受全日制教学和依靠主申请人生活的孩子或会被归类于受主申请人支持子女的范畴内。他们可以是主申请人及配偶的子女。

       2.依赖主申请人支持的近亲

       在大多数的签证条例里,近亲可以是一个人的配偶、孩子或领养的孩子、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是继子、继父或继母、继姊妹等。18岁以下的子女和继生子女的案例在签证申请的过程中无须证明他们对主申请人的依赖关系及程度。但是,其他近亲的签证申请是需要证明他们对主申请人的依赖关系及程度。

副申请人升格为主申请人的主要标准

       移民局通常会以主申请人作为签证申请评估的主要标准。但是在其他的一些签证条例中,如果主申请人在移民局评估签证申请过程中去世,副申请人也可能视为签证评估的主要对象。换言之,即使没有主申请人,副申请人仍然可能继续移民申请。

       例如,103签证的子条例规定:当作为主申请人的丈夫在移民局评估过程中去世时,只要第二申请人的条件符合签证的申请要求,移民局仍然会继续受理第二申请人的签证评估并批准其移民申请。但是,136和880(技术独立类别)签证规定:如果作为主申请人的丈夫在移民局评估签证申请其间去世,其妻子则不可能继续签证的申请。

健康及品格认证:“一个成员不符合,全军覆没”的政策

       在大多数的永久签证申请案例中,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需符合健康及品格标准。换言之,如果其中有一位家庭成员不符合健康及品格标准,主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签证申请都会被拒签。虽然主申请人在签证申请是有义务罗列出所有家庭成员,我们建议主申请人应该 “详细慎重” 地列出所有家庭成员资料。

在签证申请中增加家庭成员

       移民条理允许在签证申请递交但未被批准前, 准许添加新生婴儿为签证申请的家庭成员之一。其他的家庭成员则不允许被添加进入申请行列。

       例如,2.08条理阐述释:新生儿在签证申请提交但未被批准前被添加如申请人行列,他/她可以与家庭成员一起继续进行之前的签证申请。

       移民条例2.09AA允许孩子可以被添加进入供款父母签证申请。在这种案例中,与捐助父亲或母亲其中之一所需要付缴第二期的申请的费用的$29,330澳元相比较,未成年子女只需付交第二期的一小笔申请费用 ($1,265)。因此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该把未成年子女加入付费供款父母签证申请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