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addtion:  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说明。
目前是月收入超过2000起征,2008年3月开始上调到此标准,此前是1600/
也就是说,低于起征点的,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起征点变化以后,税率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没有变化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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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估计大多数人可能只须记住前面几项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
1.速算扣除数怎么来的?
很多朋友说那个扣除数得硬记么?不是这样的,他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只要是推算过的,也就好记了吧,
如下:

拿第3档数据说明:125 = 75+50 =1500*5%+500*10%
 =1500*(15%-10%)+5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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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你每月收入减去三险一金,减去起征点(2000),剩下的部分套用上面的公式。

2.年终奖如何扣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年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交纳所得税。
本人年终奖金总额÷12,根据商数去查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
奖金总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发放当月的工资所得低于2000元,那就要减去低于的差额,用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如下公式计算:
[奖金总额-(2000-当月发放的工资)]×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看到很多朋友提问,本人再补充一些:(因为有不少从人事、财务和法律工作的朋友,所以了解的深入一些,愿与大家分享!)
半年奖、季度奖要多交税
  按照新《通知》,今后市民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则要比现在“多交税”了。
《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做法是,除年终加薪以外,数月奖金或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区别在于,今年起,纳税人取得半年奖、季度奖,不是单独全额计税,还要加上当月工资收入,这就有可能提高税率档次,税负自然也就增加。

 

 


3. 3月发以前月份工资如何扣税?(兼答复chunqing网友)
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对此明确指出,由于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但据我了解,
这种过渡阶段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 还取决于企业财务认定结果。如果企业做帐灵活并同意、认可个人按2000起征
在实践上完全可能按2000算。

看的出个人所得税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题说明。针对最新个人所得税专题,再次作补充如下: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情况:

      (1)定额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计税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纳税规定
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 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不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 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 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虽有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按国际惯例,在境内居住时间较短的非居民,其由境外支付且负担的境内所得一般予以免税优惠。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183日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依据支付和负担的不同情况,具体区分五种不同的纳税义务:

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和负担均不是在中国境内,即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雇主设在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虽然按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是考虑其在华工作时间较短,按照国际通常作法,免予纳税。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的支付在中国境内,而不管由谁负担,即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而不管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机构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是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种: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内机构负担,而不管是由谁支付的,是属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机构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于难以确定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支付和负担、且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也不论支付和负担是谁负担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某日本人在某日本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一年累计在华150日, 其在华期间的工资薪金由日本公司支付,则判定该日本人在华期间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应分别下列民政部处理:

1、如果该办事处有营业收入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日本人的收入不 在中国缴税。

2、 如果该办事处没有营业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或虽有营业收入但帐证不健全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该日本人的收入应视同由该办事处负担,应在中国 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 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 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 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 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香港雇员,1995年度在内地工作5个月,在香港工作7个月时间,月工资2万元人民币。1995年度企业帐簿列支该雇员工资收入24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该雇员在内地工作5个月期间取得的10万元收入应在内地纳税, 其在香港工作7个月期间取得的14万元收入,即使是由内地企业负担,也不在内地纳税。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又有 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根据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构成了中国居民,本应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但实施条例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国 居民,其境外所得部分中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不征税。

上述把临时离境期间境外支付且负担的所得也列入不征税范畴。因此,对“临时离境”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区分不同民政部判定其纳税义务:

第一种: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应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种:工资薪金所得不是由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应视为从中国境外取得 的所得,不需在中国纳税。

第三种;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 对在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 税义务。

第四种:也与计征企业所得税相联系,对在没有营业收入而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机构中工作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管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的企业、机构支付的,均视为由境内企业、机构负担,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履行纳税。

例:某美国人在中国一家:"三资”企业工作已二年。月工资由该"三资" 企业支付1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支付2千美元。1995年他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10个月, 境外履行职务累计2个月。征税时,对其在中国境内10 个月履行职务期间取得的境内所得,不管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纳税。

纳税金额为10个月× 1万元人民币+10个月×2千美元的收入,

其在境外履行职务2个月期间取得的所得 ,应仅就境内支付部分即2万元人民币征税,境外支付的4千美元不征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五年后的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果这个外籍居民纳税人从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工作不足90天或183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并从再次工作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例:某日本人在1994年底前已在中国的某日资独资企业工作满5年。1995年- 1997年的工作情况是: 1995年1月1日-1月31日回日本 1995年2月1日-5月31日 在中国 1995年6月1日-6月30日 回日本 1995年7月1日-12月31日 在中国 1996年1月1日-3月31日 回日本 1996年4月1日-5月31日 在中国 1996年6月1日-12月31日 回日本 1997年1月1日-3月31日 在中国 1997年4月1日-5月31日 回日本 1997年6月1日-12月31日 在中国他每月的工资收入是:由中国的日资公司支付15000元人民币。同时由日本母公司支付折合20000元人民币。该日资公司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计 算如下:

①由于在1994所底前,该日本人在华已工作满5年。1995年度累计回日本61 日,因此,他在1995年度由中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的全部工资收入(馀回日本期间 的收入)均应按月在中国纳税。

②1996年度,他在中国工作时间只有2个月,不足中日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因此,这期间,他的所得尖有中国公司4月和5月支付的收入在中国纳税,而由日本 公司支付的收入,不需在中国纳税。

③1997年,该日本人回日本的时间总共只有61天,因此,该年度他再次成为中国的税收居民,并且,由于1996年他在华时间不足183天,故应从1997 年始重新计 算5年的期间。因此,1997年,他的收入除两个月回日本期间由日本公司每月支付 的20000元人民币不需在中国纳税外,回日本期间由中国公司支付的月15000元人民币和在华期间其他月份由中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支付的收入均应按月在中国纳税。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各地有差异,比国内公民多--强烈建议取消这个优惠!!!
继续补充:
**保险营销员如何征个人所得税?2008.9.18
 
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补贴是否计税?2008.9.19

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好还是以发票形式报销这些费用较好,报销形式可以免税。
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posted @ 2009-03-18 09:28  tiasys  阅读(7624)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