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应严惩

6月30日晚,南京市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失控狂飚,沿途撞倒9人,其中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5人死亡。该司机被证实为酒后驾车,事发后此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 。
    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我国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即使是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除了少数大城市外,许多地方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执法并不严格,出现南京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当然,在制定法律来惩罚醉酒驾车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加强严格执法,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posted @ 2009-07-06 12:43  sslmsslm  阅读(159)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