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基本原则
1、单一职责原则(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SRP):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如果一个类承担的职责过多,就等于把这些职责耦合在一起,一个职责的变化可能会削弱后者抑制这个类完成其他职责的能力。这种耦合会导致脆弱的设计,当变化发生时,设计会遭到意想不到的破坏。
软件设计真正要做的许多内容,就是发现职责并把这些职责相互分离。
如果你能想到多余一个动机去改变一个类,那么这个类就具有多于一个的职责。
2、开放-封闭原则:(Open-Close Principle OCP):是说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可以扩展,但是不可修改。
对于扩展开放(Open for extension),对于修改封闭(Closed for modification)
无论模块是多么的‘封闭’,都会存在一些无法对之封闭的变化,既然不可能完全封闭,设计人员必须对于他的设计的模块应该对哪种变化封闭做出选择。他必须先猜测出最有可能发生变化的种类,然后构造抽象来隔离那些变化。
在我们最初编写代码时,假设变化不会发生。当变化发生时,我们就创建抽象来隔离以后发生的同类变化。
面对需求,对程序的改动是通过增加新代码进行的,而不是更改现有的代码。
开放-封闭原则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核心所在。遵循这个原则可以带来面向对象技术所声称的巨大好处,也就是可维护,可扩展,可复用,灵活性好。开发人员应该仅对程序中曾现出频繁变化的那些部分做出抽象,然而,对于应用程序的每个部分都刻意的进行抽象同样不是一个好主意。拒绝不成熟的抽象和抽象本身一样重要。
3、依赖倒转原则(Dependence Inversion Principle DIP)
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针对接口编程,不要对实现编程。
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两个都应该依赖抽象,具体一点就是接口或抽象类。
依赖倒置其实可以说时面向对象设计的标志,用哪种语言来编写程序不重要,如果编写时考虑的都是如何针对抽象编程而不是针对细节编程,即程序中所有的依赖关系都是终止于抽象类或者接口,那就是面向对象的设计,反之那就是面向过程化的设计。
4、里氏替换原则(Liskove Substitution Principle LSP):子类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父类
5、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也叫最少知识原则(Least Knowledge Principle LKP)
如果两个类不必彼此直接通信,那么这两个类就不应当发生直接的相互引用,如果一个需要调用另一个类的某个方法时,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发这个调用。
在类的设计结构上,每一个类都应该尽量降低成员的访问权限,也就是说,一个类包装好自己的private状态,不需要让别的类知道的字段或行为就不要公开。
迪米特法则的根本思想是强调了类之间的松耦合。
类之间的耦合越弱,越有利于复用,一个处于弱耦合的类被修改,不会对有关系的类造成波及。
在软件设计里,把父类都替换成它的子类,程序的行为没有变化。
只有当子类可以替换掉父类,软件单位的功能不受到影响时,父类才能真正被复用,而子类也能够在父类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行为。
6、接口隔离原则(Interface Isolate Principle ISP)
使用多个单一接口比使用一个总接口要好,因为接口粒度足够小,就能保证它的稳定性,正如单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