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标主动安全平台系统架构和功能列表
2022-08-30 18:48 GPS视频平台产品经理 阅读(501) 评论(0) 编辑 收藏 举报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在2019年发布的主动安全平台标准, 简称沪标, 沪标也是以苏标主动安全标准为基础做了进一步的改造, 但改动地方相对多一些, 特别是有重点的对驾驶员监管方面, 比如人脸识别, 超载等方面做了加强. 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标准规范,
1) T/SHJX 012—2019《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平台技术规范)》
2) T/SHJX 013—2019《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平台通讯协议规范)》
3) T/SHJX 014—2019《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终端技术规范)》
4) T/SHJX 015—2019《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规范)》
主要规范了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架构,以及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中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与技术要求等内容,以指导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参与制定的会员企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英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安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格车圣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英杰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卫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第一批就过了沪标检测.
规范要求平台需要支持以下几种部标标准协议要求:
1) GB/T 35658智能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2)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3) 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4) JT/T 1077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5) JT/T 107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通信协议
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架构设计
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包含卫星定位子系统、视频子系统、主动安全报警子系统,其中卫星定位子系统和视频子系统应符合JT/T808、JT/T809、GB/T35658、JT/T1077及JT/T1078等标准中的要求。
主动安全报警子系统包含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以及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与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间的通讯网络。通过各组成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卫星定位、视频监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管理以及数据存储、分析、交换和共享。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与用于位置监控和视频监控的平台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是同一软件系统的不同功能模块。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与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之间通过原联网联控通信链路进行连接,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与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之间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单链路连接,实现对车载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所采集的报警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以及管理等功能。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主动安全报警子系统架构如图1所示
平台需要通过沪标检测认证,
目前检测单位主要是:交通部信息中心指定的几家检测机构,如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石家庄54所等机构检测认证.
本平台已经通过沪标的检测, 如需购买源码, 可以联系2379423771@qq.com
5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5.1基础功能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基本功能应满足GB/T35658和JT/T 1077相关功能。
5.2扩展功能
5.2.1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应满足JT/T 1077中第5章5.2用户管理中描述的功能。
5.2.2.报警类型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可接收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主要包含车辆前向碰撞报警、车道偏离报警、车距过近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分神驾驶报警、抽烟报警、接打电话报警、驾驶员异常报警、DSM摄像头被遮报警等。
5.2.3.报警管理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应具备接收接入平台上报的车辆报警信息及对应的报警处理信息的功能。
5.2.4.报警信息分析
5.2.4.1报警展示
报警展示功能可具备根据不同分类对接入平台上报的报警信息进行处理功能,支持按照报警类型、车辆类型、企业对报警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展示分析,并支持将汇总结果、分析结果以直观统计图表展现。
5.2.4.2驾驶员分析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可具备通过报警数据分析对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进行统计分析的功能,能够按照不同报警类型、报警数量、报警等级等相关信息,按照管理规定生成驾驶员驾驶行为统计报表,也可具备用户按照驾驶员信息字段进行查询的功能。
5.2.5企业运营分析
5.2.5.1企业车辆数据分析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应能够实现对所有入网企业的车辆数据进行分析,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分析报表,支持显示企业当前车辆入网数量、在线数量、入网率、在线率等相关信息,能够以图表等直观形式显示企业一段时间内在线率等相关信息的变化规律。
5.2.5.2企业报警处理情况分析
企业报警处理情况分析主要包含对所有入网企业报警信息处理、处理情况的分析,应能按照用户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分析报表。支持显示企业所有报警信息的处理响应时间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并支持按照分析选定时间段、报警等级、车辆类型分类方式分析企业报警处理响应时间、处理率等指标。
5.2.5.3企业运营管理统计分析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可具备对所有入网企业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支持按照车辆入网率、在线率、报警处理响应时间、处理率等相关指标综合评价企业一定时间内的运营管理情况,并生成企业运营管理统计分析结果。统计分析规则应根据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5.2.6.信息管理与发布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应当能够向接入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政策。
6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功能
6.1基础功能
企业安全监管平台基本功能应满足GB/T35658和JT/T 1077相关功能。
6.2扩展功能
用户管理用户管理应满足JT/T 1077中第5章5.2用户管理中描述的功能。
6.2.2.报警类型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支持接收由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触发前向碰撞报警、车道偏离报警、车距过近报警、疲劳驾驶报警、分神驾驶报警、接打电话报警、抽烟报警、驾驶员异常报警、DSM摄像头被遮报警等。报警信息实时监控及处理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对车辆主动安全报警信息的实时处理,终端根据车速与报警参数将报警分为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具体分级策略参见终端技术规范,平台接收到报警时应可分析并对报警级别进行分析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a) 平台接收到报警时,应当记录报警信息并存档;
b) 如车辆在单位时间内上报报警达到一定数量,平台应产生一条驾驶员主动安全的高级别报警
c) 平台接收到高级别报警时,应记录报警信息并存档,同时应以声音或图像的方式提醒监控人员。
d) 平台应支持监控人员对主动安全报警进行实时处理,记录报警处理结果信息并存档。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存储平台内车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相关信息,报警信息包含报警类型,报警等级,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车速,经纬度,高程。
6.2.4.报警远程调视频(危险品)
当危险品车辆发生超速、出入禁行区域报警、JT/T 808规定的疲劳驾驶报警,平台应通过远程调阅视频方式或终端主动将报警发生前后5秒(时间可设定)视频保存平台。
6.2.5.报警远程调视频(客车)
当客车车辆发生2-5点报警、超速、JT/T 808规定的疲劳驾驶报警,平台应通过远程调阅视频方式或终端主动将报警发生前后5秒(时间可设定)视频保存平台。
6.2.6.报警查询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实现对所有相关企业车辆报警信息的查询,按照需求生成不同类型的查询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a) 支持按驾驶员查询报警信息。
b) 支持按车辆牌照查询报警信息。
c) 支持按照报警类型、报警等级查询报警信息。
d) 支持按时间段查询报警信息。
e) 支持对所查询报警信息相关音视频、照片证据的回放。
f) 支持查询信息报表生成功能,生成包含查询时间段、查询发起方身份、详细报警信息等在内的查询报表,并应支持报表的导出功能。
6.2.7.报警信息统计与分析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能够实现对所有相关企业车辆报警信息的分析,按照需求生产不同类型的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a) 支持对企业报警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可直观展现各种类型报警的相对比例。
b) 支持对企业内驾驶员关联报警进行分析,可形成驾驶员驾驶行为统计报表。
c) 支持对企业内车辆关联报警进行分析,可形成车辆报警统计分析图。
6.2.8超员检测(客车)
车辆运营过程中,企业平台具备接受车载终端定时抓拍的车厢照片,并通过图像算法分析客车是否超员,并提供相关的报表查询功能。
6.2.9.驾驶员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设立驾驶员档案库。支持将驾驶员信息录入驾驶员档案库的功能。驾驶员档案库信息应包含驾驶员个人信息、驾照信息等相关信息,同时支持建立包含正面照在内的驾驶员人脸库。
6.2.10.司机身份识别
企业平台应能够接收来自终端设备定时抓拍司机正脸图片,通过人脸识别算法,以及平台存储的司机人脸库信息,识别出司机身份。
6.2.11.非法司机报警
企业平台应能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鉴别司机是否合法合规,一旦判定司机不合法合规,即时报警。
6.2.12.驾驶员分析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支持根据驾驶员相关驾驶行为数据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的功能,平台应能够按照相应指标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周期性统计,平台用户可按照不同标准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统计分析。
6.2.13.车辆终端信息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支持对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安装信息的管理。所有入网车辆所安装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品牌及型号应当在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中详细记录。平台应支持按照车牌号、所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的品牌型号等条件查询相关车辆信息,且支持对于车辆安装信息的更新、修改及删除。
6.2.14.接收信息与展示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具备接收政府监管平台下发的信息,并能够提示企业管理人员。
6.2.15.终端在线升级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支持对车载终端的在线升级推送功能,当有车载终端软件升级包时,平台向终端发起在线升级指令,终端根据平台提供的升级包下载地址获取升级包进行自动升级,并在升级成功后向平台发送升级成功指令,平台同时记录升级后的终端软件版本信息。平台支持在线升级策略管理,包含单位批次数量、定时升级任务以及选定设备手动升级等功能。
6.2.16.移动终端支持
企业平台应提供移动终端接入展示功能,至少提供实时位置和轨迹回放、视频点播和回放、报警展示,移动端产品形式可以为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
7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性能与技术指标
7.1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总体性能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总体性能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平台7×24h不间断运行;
b) 在没有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故障恢复时间不超过120min;
7.2应急与报警信息响应时间
报警及报警信息处理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 应急与报警信息响应时间不超过10min;
b) 优先保证报警信息及报警处理信息显示。
7.3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
车辆接入性能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车辆接入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具有主动安全报警数据高并发处理能力:平均1000条/s、峰值3000条/s。
b)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能支持至少10,000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接入。
c)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能支持至少100,000台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接入。
7.4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响应时间
最大并发用户数达到其系统设计要求时,各事务平均响应时间不应超过单用户平均响应时间的五倍。
7.5网络传输网络传输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之间支持专线网络或互联网VPN连接;
b)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支持互联网或专线网络等方式连接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7.6报警数据存储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相关数据存储及备份要求如下:
a) 报警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83天;
b) 报警多媒体附件数据存储时间不得小于90天;
c) 上海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离线保存的报警多媒体数据存储时间不得小于365天。
d) 建立报警信息数据备份机制,每周对数据进行增量备份,每月对报警信息数据进行全量备份,备份报警数据时间不得小于1年,系统数据恢复时间不超过12h。
7.7安全要求平台部署环境
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满足GB 17859第3级及以上安全要求;
b) 数据库中关键数据加密存储,用户密码加密存储;
c) 采用日志对操作和接受及发送的数据记录,至少存储183天日志数据;
d) 采用备份平台,主平台出现问题能自动切换到备份平台;
e) 平台间数据交换采用加密传输方式,具体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的相关规定。
7.8主动安全智能防控平台运行环境运行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通信网关、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独立部署;
b) 数据库服务器能支持大数据量存储于检索;c)局域网网络数据交换速度应不低于1Gb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