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述:一个类应该只有一个发生变化的原因。 这里,把类承担的“职责”,称之为“变化的原因”。一个类只承担一个职责,如果一个类承担了多个职责,那么引起这个类变化的原因就会有许多。有时候,无法确定以一个类中,是否包含多个职责,不知道是否需要进行职责分离。这时候有个原则:仅当泪真的发生变化时,进行分离才有意义。如果一个类有多个职责,但是在实际系统中,确定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不需要分离,这时候进行分离,只会造成不必要的复杂性臭味。即:如果没有变化的征兆,那么英勇SRP原则或者其它原则,都是不明智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