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蒋雪萍律师表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公共车位,如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无出 阅读全文
posted @ 2022-06-21 14:26 纵一苇之所如- 阅读(691) 评论(0) 推荐(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