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初探(一)

  • 一方出轨是否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并没有哪一条规定,出轨方或者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仅在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判决赔偿的金额不超过五万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出轨并不当然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即无论出轨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离婚男女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有部分同志认为该规定不合理,认为出轨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而立法者为何只是规定损害赔偿而不规定不分或者少分、大致原因认为,如果因为出轨就不分或者少分财产,那么极大可能会出现一方布局诱导、引诱另一方出轨的情形,特别是针对富豪阶层或者别有用心之徒,极有可能本意就想离婚,但为了使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而故意处心积虑,策划、组织、实施计谋,诱使对方出轨,毕竟绝大多数作为凡夫俗子的人很难抗拒各种诱惑。如此这般,社会的诚信体系、人与人的信任度将大打则扣。

  此外,非过错方感情或肉体上的伤害已经有损害赔偿金予以弥补,且在子女抚养权判决等方面亦照顾了非过错方,在法律的天平已经倾向于非过错方的情形下,如果再在共同财产上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势必会使由经济成分和感情成分共同复杂组成的个体家庭完全变为只以经济为唯一导向的简单组合,那么,对社会的损害性更大。当然,立法是个技术活,立法者想要达到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平衡所有的社会关系,因此,为什么立法规定只是损失赔偿而不是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原因还有很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检索这方面的文献。

  • 离婚时,哪种情况下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既然出轨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为何非过错方还要使出各种方法“捉奸”?

近年来,各个媒体关于报道捉奸的新闻屡见不鲜,甚至每天都有报道,为何非过错方如此热衷捉奸、媒体如此热衷报道捉奸,本人认为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就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此,如果一方经常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忍无可忍,但又惶恐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此时捉奸是一种取证方式,当事人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通常情形下会判决离婚。
  2. 极其个别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的媒体从业人员断章取义向公众误导宣传捉奸后过错方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因此导致公众盲目听从这些报道,进而实施捉奸行为。
  3. 因为“私家侦探”在中国是非法的,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法律灰色地带的“捉奸公司”、“调查公司”并没有准入制,任何人都可以都可以组建这样的机构,并且这些机构缺乏监管,他们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向他们的“客户”宣传,捉奸后可以多分财产,进而收入高额的“调查”费用,公众殊不知付出高额调查非换来的证据并不能使自己多分财产。

下一篇将探讨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

posted @ 2016-08-22 08:17  alphater  阅读(137)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