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提出并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近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3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部门、各单位相继建立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和区域地理信息系统,并大力推进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规划管理、交通运输、统计、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人口、公安、通信等众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日益广泛的同时,由于地理信息系统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统一,给各个系统间的兼容、数据共享带来极大的困难,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并且制约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采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测绘局提出并组织制定了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标准从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和数据认定四个方面,明确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认定和使用。在数学基础方面,标准就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比例尺、地图投影方式和图幅分幅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在数据内容方面,按要素将基础地理信息分为12类:测量控制点数据、水系数据、居民点及设施数据、交通数据、管线数据、境界与政区数据、地貌数据、植被与土质数据、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地籍测量数据和其它数据,并对每一类数据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生产过程方面,对项目设计、设计书内容、资料和数据源、仪器设备、质量检查验收、执行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数据认定方面,就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程序、范围、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