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率的基本概念
1 概率是什么
概率是表示某种情况(事件)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的一种数量指标,它介于0与1之间。
1.1 主观概率
凭着经验和知识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作出的一种主观估计,主观概率可以理解为一种心态或倾向性。
这里的某种事件后面即定义为随机事件,所谓“随机事件”,即它的结果具有偶然性。
1.2 古典概率的定义
假定某个试验有有限个可能的结果e1,e2,…,eNe1,e2,…,eN 。假定从该试验的条件及实施方法去分析,我们找不到任何理由认为其中某一结果,例如eiei ,比任一其他结果,例如ejej ,更具有优势(即更倾向于易发生),则我们只好认为,所有结果e1,e2,…,eNe1,e2,…,eN 在试验中有同等可能的出现机会,即1/N1/N 的出现机会。常常把这样的试验结果称为“等可能的”。
设一个试验有NN 个等可能的结果,而事件EE 恰包含中的MM 个结果,则事件EE 的概率,记为P(E)P(E) ,定义为:
上面的古典定义它只能用于全部试验结果为有限个,且等可能性成立的情况,某些情况下,这个概念可以引申到试验结果有无限多的情况。
古典概率的核心实际上就是"数数",首先数样本空间中基本事件的个数NN ,再数事件AA 包含的基本事件个数MM
1.3 几何概率
甲、乙二人约定1点到2点之间在某处碰头,约定先到者等候10分钟即离去。设想甲、乙二人各自随意地在1-2点之间选一个时刻到达该处,问“甲乙二人能碰上”这事件EE 的概率是多少?
如果我们以一个坐标系来代表所有事件发生的平面,则xx 轴代表甲出发的时刻,yy 轴代表乙出发的时刻,如果甲乙能碰上则必须满足:
可以计算在坐标轴平面上,满足上面不等式的区域的面积。
几何概率的基本思想是把事件与几何区域对应,利用几何区域的度量来计算事件发生的概率。
1.4 概率的频率定义方法
1)与考察事件A有关的随机现像可大量重复进行
2)在nn 次重复试验中,记n(A)n(A) 为事件AA 出现的次数,又称n(A)n(A) 为事件AA 的频数。称fn(A)=n(A)nfn(A)=n(A)n 为事件AA 出现的频率。
3)人们的长期实践表明:随着试验重复次数nn 的增加,频率fn(A)fn(A) 会稳定在某一常数aa 附近,我们称这个常数为频率的稳定值。这个频率的稳定值就是我们所求的概率。
2 古典概率的计算
2.1 两个原理
1)乘法原理
如果某件事需经过kk 个步骤才能完成,做第一步有m1m1 种方法,做第二步有m2m2 种方法……做第kk 步有mkmk 种方法,那么完成这件事共有m1×m2×⋯×mkm1×m2×⋯×mk 种方法。
2)加法原理
如果某件事可由kk 类不同途径之一去完成,在第一类途径中有m1m1 种完成的方法,在第二类途径中有m2m2 种完成的方法……在第kk 类途径中有mkmk 种完成的方法,那么完成这件事共有m1+m2+⋯+mkm1+m2+⋯+mk 种方法。
2.2 排列与组合
按照古典概率公式的定义,古典概率的计算归结为计算两个数MM 和NN 。这种计算大多数涉及排列组合。二者的区别在于,排列要计较次序而组合不计较:ab和ba是不同的排列,但是是相同的组合。
排列:nn 个相异物件取rr 个(1≤r≤n1≤r≤n )的不同排列总数为
特别地,当n=rn=r 时,得到Prr=r(r−1)…1=r!Prr=r(r−1)…1=r! ,称为rr 的一个全排列。
组合:nn 个相异物件取rr 个(1≤r≤n1≤r≤n )的不同组合总数为
有些书中把记号CnrCrn 写为CrnCnr 。CnrCrn 的一个更通用的记号是(nr)(nr) 。我们后面将用(nr)(nr) 取代CnrCrn 。我们很容易推导出(n0)=1(n0)=1 且有,
2.3 与二项式展开的关系
组合系数(nr)(nr) 又常称为二项式系数,因为它出现在下面熟知的二项式展开的公式中:
这面这个公式的证明很简单:因为,(a+b)n=(a+b)(a+b)…(a+b)(a+b)n=(a+b)(a+b)…(a+b) .为了产生aibn−iaibn−i 这一项,在这nn 个(a+b)(a+b) 中,要从其中的ii 个取出aa ,另n−in−i 个取出bb 。从nn 个中取出ii 个的不同取法为(nr)(nr) ,这也就是aibn−iaibn−i 这一项的系数。
2.4 分堆问题
nn 个相异物件分成kk 堆,各堆物体数分别为r1,r2,…,rkr1,r2,…,rk 的分法是
此处r1,r2,…,rkr1,r2,…,rk 都是非负整数,其和为nn
举个例子:共有n双各异的鞋子一共2n只,把它们随机分为n堆,每堆2只,求恰好每堆鞋子组成一双的概率:
先求所有可能的分法,按上面的公式,可以得出一共有(2n)!/2n(2n)!/2n 种分法,而如果把每一双鞋子看成一个物体,则n个物体的全排列为n!种,所以最终的概率为2nn!(2n)!2nn!(2n)!
古典概率的计算基本都涉及到排列组合问题,这类问题可能情况很复杂,设计的很难,所以不用花太多时间在古典概率的计算上。
3 事件的运算
3.1 事件的蕴含、包含及相等
在同一试验下的两事件AA 和BB ,如果当AA 发生时BB 必发生,则称AA 蕴含BB ,或者说BB 包含AA ,记为A⊂BA⊂B 。若A,BA,B 互相蕴含,即A⊂BA⊂B 且B⊂AB⊂A ,则称A,BA,B 两事件相等,记为A=BA=B 。
如下图中所示,方框如果是一个靶,则如果击中了A,则一定击中了B。A和B相比A更难发生一些,因而其概率就必然小于至多等于B的概率。
3.2 事件的互斥和对立
若两件事A和B不能在同一次试验中都发生(但可以都不发生),则称它们是互斥的。如果一些事件中任意两个都互斥,则称这些事件是两两互斥的,或简称互斥的。
任何一个样本空间,它的基本事件之间都是彼此互斥的。值得注意的事,互斥事件一定是在同一个试验下的,可能出现的不同的结果。这两个事件是对这个试验结果不同可能性的描述。
如掷一个骰子时,掷出1点和掷出2点这两个事件就是互斥的,它两不可能同时发生,但可以都不发生。
互斥事件一个重要的情况是“对立事件”,若A为一事件,则事件B={A不发生}B={A不发生} 称为A的对立事件,多记为A¯A¯ (也记为AcAc )。
如掷一个骰子时,掷出是奇数点与掷出是偶数点就是对立事件。
这里注意区分对立事件与互斥事件!
3.3 事件的和
设有两事件A,B,定义一个新事件C如下:
C={A发生,或B发生}={A,B至少发生一个}C={A发生,或B发生}={A,B至少发生一个}
这样定义的事件C称为A与事件B的和,记为C=A+BC=A+B 。
推广到多个事件的情形,设有若干个事件A1,A2,…,AnA1,A2,…,An 。它们的和A,定义为事件
A={A1发生,或A2发生,⋯,或An发生}={A1,A2,…,An至少发生一个}A={A1发生,或A2发生,⋯,或An发生}={A1,A2,…,An至少发生一个}
3.4 概率的加法定理
公理
若干个互斥事件之和的概率,等于各事件的概率之和:
推论
以A¯A¯ 表示A的对立事件,则
3.5 事件的积、事件的差
设有两件事A,B,则如下定义的事件C
多个事件A1,A2,…A1,A2,… (有限或无限个都可以)的积的定义类似:A={A1,A2,⋯都发生}A={A1,A2,⋯都发生} ,记为A=A1A2…A=A1A2… ,或∏ni=1Ai∏i=1nAi
两个事件A,B之差,记为A−BA−B ,定义为:
4 条件概率与独立性
4.1 条件概率的定义
设有两事件A,B而P(B)≠0P(B)≠0 。则“在给定B发生的条件下A的条件概率”,记为P(A|B)P(A|B) ,定义为
思考:有三张牌,第一张牌两面都是一个实心点,第二张牌一面为一实心点,一面为一空心点;第三张牌两面都是空心点。现在随机从3张中抽一张牌,而且它的一面是实心点,那么这张牌另一面也是实心点的概率是多少?
4.2 事件的独立性,概率乘法定理
设有两事件A,BA,B ,AA 的无条件概率P(A)P(A) 与其在给定BB 发生之下的条件概率P(A|B)P(A|B) ,一般是有差异的。这反映了这两事件之间存在着一些关联。例如,若P(A|B)>P(A)P(A|B)>P(A) ,则B的发生使A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了:B促进了A的发生。
反之,若P(A|B)=P(A)P(A|B)=P(A) ,则B的发生与否对A发生可能性毫无影响。这时在概率论上就称A,B两事件独立。我们很容易得到
对于满足上面公式的两件事件A,B,称A,B独立。上面的公式也即为概率的乘法定理。
判断事件是相互独立,有时并不是通过上面的公式去判定。
假设掷3个骰子,定义下面两个事件A和B。A={至少有一个骰子掷出1},事件B={三个骰子掷出的点数中至少有两个一样},问A,B是否独立?
初看往往会觉得A与B独立,因为一个关心的是掷出的点数,另一个是掷出的同样性(不关心点数是多少)。也就是有没有掷出1好像对事件B没有利也没有害。
换一个角度,考虑A的对立事件,即没有一个骰子掷出1,说明三个骰子掷出的点数为{2,3,4,5,6}那么,事件B中,每个骰子最多只有5个结果了,相比原来少了一种可能性,那么显然B事件发生最终的概率也变了。
若干个独立事件A1,A2,…A1,A2,… 为有限或无限个事件。如果从其中任意取出有限个Ai1,Ai2,…,AimAi1,Ai2,…,Aim 都成立
则称事件A1,A2,…A1,A2,… 相互独立。也就是说,对一任意一件事A,其他事件的发生与否对事件A的发生没有影响。
若干个独立事件A1,…,AnA1,…,An 之积的概率,等于各事件概率的乘积:
乘法定理的作用与加法定理一样:把复杂事件的概率的计算归结为更简单的事件概率的计算,这当然要有条件,相加是互斥,相乘是独立。
4.3 全概率公式与贝叶斯公式
全概率公式
设B1,B2,…B1,B2,… 为有限个或无限个事件,它们两两互斥且在每次实验中至少发生一个,用式表示之,即
有时把具有这些性质的一组事件称为一个“完备事件群”。注意,任一事件B及其对立事件组成一个完备事件群。
现在考虑任一事件A,因为ΩΩ 为必须事件,有A=AΩ=AB1+AB2+…A=AΩ=AB1+AB2+… 。因为B1B2,…B1B2,… 两两互斥,显然AB1,AB2,…AB1,AB2,… 也两两互斥。根据加法定理有
再由条件概率的定义,有P(ABi)=P(Bi)P(A|Bi)P(ABi)=P(Bi)P(A|Bi) ,代入上式得
上面的公式即为全概率公式。
实用意义:在较复杂的情况下直接算P(A)P(A) 不易,但A总是随着某个BiBi 伴出,适当去构造这一组BiBi 往往可以简化计算。
我们可以把P(Bi)P(Bi) 看成权重,则全概率公式则为条件概率的加权。
贝叶斯公式
在全概率公式的假定之下,有
上面就是著名的贝叶斯公式。
意义:先看P(B1),P(B2),…P(B1),P(B2),… ,它是没有进一步的信息(不知事件A是否发生)的情况下,人们对事件B1,B2,…B1,B2,… 发生可能性大小的认识。现在有了新的信息(知道A发生),人们对B1,B2,…B1,B2,… 发生可能性大小有了新的估价。
如果我们把事件A看成“结果”,把诸事件B1,B2,…B1,B2,… 看成导致这结果的可能的“原因”,则可以形象地把全概率公式看作为“由原因推广结果”;而贝叶斯公式则恰好相反,其作用在于“由结果推原因”:现在有一个“结果A已发生了”,在众多可能的原因中,到底哪一个导致了这结果?贝叶斯公式说,各原因可能性大小与P(Bi|A)P(Bi|A) 成比例。
出处:http://www.cnblogs.com/ronny/p/334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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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on 2018-02-01 15:07 jack_Meng 阅读(5018) 评论(0) 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