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及保护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1)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消费者行使权利时应得的利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家保护,即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二是社会保护,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等社会组织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三是自我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仅指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采用广义概念来描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包含五个层面的内容:
(1)民事基本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
(3)地方人大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方性法规。
(4)部分行业规范。
(5)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但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作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理念
四种理念:正义理念,安全理念,秩序理念和效益理念。
1、正义理念
其基本理念在于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实现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与生产者消费者等集团势力利益平衡的目标。它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
(1)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
(2)正义理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是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二是具体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受侵犯时的具体救济措施,并且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
2、安全理念
其基本的内容主要包括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合理危险的损害、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卫生条件的损害、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三方面。
(1)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身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不受危害的权利。
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损害有时表现为财产的毁损,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3)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提倡的安全理念主要也是指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合理危险的损害、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卫生条件的损害、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三方面。
目前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常采取以下方式来实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理念:
第一,在立法层面上明确对消费性产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以及服务提供方式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第二,在市场管理制度方面,规定禁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及时清除市场上的安全隐患。
第三,建立消费教育和想法信息制度,提高消费者素质,最大限度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通过产品责任制度和其他救济制度,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采取相应制裁,并对遭受人身侵害的消费者通过相应救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对消费者安全的维护上多处实施防范,为被破坏的交易秩序提供修复和弥补,实现一种协调的经济安全状态及其首要的内在价值追求。
3、秩序理念
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理念和价值追求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之上。
(1)秩序理念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理念和价值追求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之上。
(2)因为一个和谐有序、有组织有目的的市场是实现所有价值追求的前提条件,换言之,没有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追求的其他所有理念就全部无法实现。
(3)构建一个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对社会的各有机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
(4)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秩序”处于核心价值取向的地位。这是因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得以实现,而与市场相伴而生的便是市场障碍的存在。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但他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
4、效益理念
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产品责任干预市场行为,这就引导或迫使生产经营者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从而大大减少乃至逐步杜绝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入市场,因而有利于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效益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历程中,除了实现【正义】、【安全】、【秩序】价值意外,体现【效益】方面的价值取向也日渐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