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工具箱
1. 执法工具箱
1.1. 在数据驱动的经济环境中,明智监管潜力无限
1.2. 多年前的司法体系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善于发现市场漏洞,并设计出了直接有效的方式来化解问题
1.2.1. 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
1.2.1.1. 英国上议院
1.3. 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许意识不到阻碍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种种威胁
1.4. 在面对人类对计算机行为所负责任的法律与伦理难题时,上述议题已经超越了反垄断工作的范畴
1.5. 就算执法机构有办法应对,它们又该在何时出手干预?
1.6. 手中的工具也不是万能灵药
1.6.1. 在电子眼场景下的默许共谋前仍会束手无策,因为对方既不存在反竞争协议也无反竞争意图的确凿证据
1.7. 执法机构的现有工具尚不足以对那些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自行使用定价算法的企业构成威慑
1.8. 不能忘了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种种行径
1.8.1. 当超级平台采用不公正的手段将用户引向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并对其他产品与服务商的市场拓展造成抑制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出手干预
1.9. 执法机构需要充分理解新型市场动态的特性,从而客观认识近乎完美行为歧视的大势所趋
1.10. 执法机构衡量社会福利的标尺需要聚焦于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财富转移,并且着重分析消费者剩余减少的问题
1.11. 非排他性的企业行为歧视对现有执法工具免疫
1.11.1. 仅有一种情况例外,即企业通过这个途径获取了市场垄断地位
1.12. 对于友敌场景的特殊情况,执法者需要对消费者蒙受的损害做出额外考量
1.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数据保护法往往能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好地保障用户权益
2. 由新型市场动态带来的四类监管挑战
2.1. 市场机制运作与竞争法目标的思路问题
2.2. 政治意愿问题,毕竟智力与监管俘获的后果不容小觑
2.3. 独创性问题
2.3.1. 执法工具的缺位象征了一种监管思路上的误判
2.3.2. 在大数据时代,政府竟然无法有效利用数据或者分析工具来妥善评估行政干预的后果
2.3.3. 对那些现有执法工具无能为力的反竞争行为,执法机构有必要严阵以待,改进监管手段,创新思路
2.4. 法律不时的错乱
2.4.1. 数字化市场中存在的诸多市场失灵问题是我们以往不曾遇见的,而这也的确需要新的执法工具的介入
2.4.2. 由人与机器的关系萌生的法律与观念难题
2.4.2.1. 人类对于机器的控制(或者放松控制)以及人类需要对算法活动承担的责任
2.4.2.2. 如果算法之间存在共谋或者价格歧视,那么人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2.3. 市场中注定会存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买卖中的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
3. 竞争执法的核心挑战
3.1. 市场的准入门槛或被拉低,但企业的扩张行为却由超级平台操控
3.1.1. 消费者的选择万千,但鲜见商家的正面交锋
3.1.2. 具有破坏力的创新威胁不时涌现,但却不免在大企业的怀柔政策与排他性条款的两面夹击中阵亡
3.1.3. 市场充分竞争的外衣掩盖了新经济时代下的财富转移与企业的反竞争行径,消费者也在不知不觉中被其操纵
3.2.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面对企业的“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倾向,它们要制止这种恶劣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3. 倘若算法与数据的结合令企业拥有了“上帝视角”,执法者也有必要创新思路,拓展追踪默许共谋的疆域
3.4. 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迅速做出回应,定价算法可以打击竞争对手降价促销的动机
3.5. 定价算法还能辅助卖家更好地进行客户分组、展开行为歧视
3.5.1. 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3.6. 反竞争后果往往不易被人察觉
3.6.1. 超级平台也许会在争取软件开发人员时发生竞争
3.6.2. 《高频交易员》
3.6.2.1. 当传统的投资者(养老基金、私人投资者诸如此类)还在根据他们所见的市场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时,呈现在计算机屏幕前的股价却早已不是当前时点的股票真实价格
3.6.2.2. 在现实中,各大交易所已被老练的高频交易员操纵,他们并非单枪匹马,而是与诸多大型金融机构展开了积极合作
3.6.2.3. 打起了时间差的高频交易者在股票市场中玩起了快进快出,如此一来,他们就能每天获得1,600万美元的惊人回报3
3.6.3. 慢车道与快车道上的企业正在竞赛
3.6.4. 同处在快车道上的企业也互不示弱
3.6.5. 这究竟是市场竞争还是反竞争行为,的确是个问题
3.7. 真实是一种幻觉,尽管是一种挥之不去的幻觉。
3.7.1.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3.8. 在数据驱动的市场环境中指认市场支配力量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8.1. 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步骤是划定市场范畴并且理解市场动态
3.8.2. 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对种种市场条件进行充分考证后,再对企业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做出定夺
3.8.2.1. 企业之间的相互依存
3.8.2.2. 议价能力的悬殊
3.8.2.3. 网络效应的强大
3.8.2.4. 外部选择的有限性
3.8.2.5. 高昂的用户转换成本
3.9. 虽然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得到政府承认,但垄断并不等同于违法
3.9.1. 除非是某些通过并购行为实现的市场垄断
3.9.2. 一旦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了市场垄断资格,执法机构有必要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行为进行密切关注,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行政干预
3.10. 提出可信的反事实假设
3.10.1. 在新形式下的默许共谋中,价格会随着市场透明度与企业相互依存度的加强而逐渐上涨
3.10.2. 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一场决定性的会议可供执法者拿出铁证
3.10.3. 执法者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时机与公允的标尺出手干预
3.10.4. 今天的价格递增也许会成为明日广泛接纳的市场标准
4. 时机与分寸
4.1. 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持续性长短令人捉摸不透,由此执法者也难以确定采取行动的适当时机
4.2. 经验表明,平衡反竞争行为危害与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福利改善之间的关系实非易事
4.2.1. 一些市场效率的改进只能通过超级平台来实现
4.3. 在缺少有效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司法工作者与行政执法者往往不会主动对反竞争行为做出干预或以反垄断的名义对商业企业提起诉讼
4.4. 不同的监管思路会引导执法者采取不同强度的行政干预
4.5. 行政干预的反对者称反托拉斯法并不适用于今天的数据驱动市场,而现有的执法工具也无法为执法机构的出手干预提供依据
4.6. 行政干预不应被一刀切地视为与新型市场动态无关
4.6.1. 行政干预只是我们的选择之一
5. 从做中学
5.1. 灵活的执法工具可以让执法机构更为顺畅地开展调查,同时收集到充分的市场信息以更好地理解市场动态
5.2. 如今的调查重点不在于一家或几家公司是否违反了法律,而在于市场的运作本身是否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
5.3. 工具的确可以帮助执法机构更好地理解数据驱动市场环境下的市场动态
5.4. 监督性调查工作还可以令执法机构获取充分的市场信息,进而为新型执法工具的酝酿提供宝贵的思路框架
6. 虚拟竞争框架
6.1. 竞争机制的东西既是法律约束与经济激励的体现,又是非正式的社会与道德教化的产物
6.2. 正式的规范(如法律法规)与非正式的惯例(如行为守则)塑造了市场参与者的动机与市场格局
6.3.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是一个公正的第三方
6.3.1. 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
6.4. 政府更倾向于采取事前预防性干预举措(如勒紧并购法或者通过降低行业准入标准鼓励市场竞争)
6.5. 焦点放在如何培育起鼓励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同时兼顾起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隐私保护
6.5.1. 小心翼翼地播下“改变”的种子要比费心费力、不加分辨地清除杂草更可取
6.6. 从设计入手保护隐私与消费者赋权
6.6.1. 为了给行为歧视和竞合场景中的反竞争行为设置障碍,设置用户隐私保护措施是一项必要条件
6.6.2. 一个颇有前景的立法方案是向用户赋予更大的个人信息数据控制权限,从而免于线上与线下的数据追踪
6.7. 超载的信息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力
6.7.1. 进一步削弱用户阅读这些公告的兴趣
6.7.2. 即便披露的内容得到了简化,用户也缺乏重新谈判的空间
6.7.3. 监管者与商家应充分考虑到用户与商家之间的议价空间不对等问题与由此产生的用户参与感降低的可能
6.8. 向用户做出充分说明与解释
6.8.1. 使用弹出窗口告知用户数据获取与追踪的事实
6.8.2. 清楚地告知用户,商家针对某一产品和服务所标识的价格是个性化定价,而非市场统一价格
6.8.3. 充分披露“最优价格”字眼的定义,以免用户忽略了其他外部选择
6.8.4. 解释“不可用/无可用选项”
6.8.4.1. 所谓的“无空房”是仅针对该网站的可预订客房数量而言,还是指酒店客房的实际预订情况
6.9. 应当要求电子设备上的默认隐私设置选项符合人们通常的隐私偏好
6.9.1. 在法律的约束框架下,隐私保护将成为应用程序与网站的默认设置
6.9.2. 对于商家的数据追踪行为,我们可以选择主动放行,而不是手工操作禁止
6.9.2.1. 为了征求我们的同意,企业需要获得由用户手写的同意书
6.9.2.2. 用户可以拒绝其他一切个人信息获取与追踪的请求
6.9.2.3. 企业无法再将我们的“同意”视作是对它所开展的全部数据收集、追踪、处理与交易的批准
6.9.2.4. 用户还可以随时查看企业收集的有关他本人的数据并且有权删除这些信息
6.9.3. 即使用户授权同意企业可以使用我们的数据,在“数据最小化”原则的指引下,企业也无权收集超出产品运作所必需的数据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
6.9.4.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尤其是用户个人隐私,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6.9.4.1. 企业不能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泄露它们收集到的信息
6.9.4.2. 消费者需要对企业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给予明示许可
6.9.5. 消费者被赋予了更大的个人信息管理权
6.9.5.1. 随着用户对个人信息数据拥有了更大的掌控力,我们可以选择第三方代理代表我们进行谈判
6.9.6. 事前预防性的隐私保护政策可以培育起相关创新服务,同时限制卖家开展行为歧视的能力与动机
7. 市场新人
7.1. 政府可以通过吸引更多参与者进入某个行当,从而扰乱市场中现有的默许共谋与行为歧视
7.2. 一个有效的方法是为编写反制措施的算法开发商发放补贴,从而重塑市场竞争机制
7.3. 鼓励消费者共有合作社(Consumer-owned Cooperatives)的组建,将合作社取得的超额收益以消费者折扣的方式进行再分配,进而促使市场价格回归完全竞争价格
7.3.1. Living Social、Wowcher、高朋等网站也以团购的方式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
7.3.2. 在薄弱的公司治理框架下,消费者共有合作社的利润可能会因内部薪资、福利分配、生产扩张等因素而被削弱
7.4. 扶植卖家中的“价格叛徒”
7.4.1. 异见者往往会率先采取降价措施(或是抵制竞争对手的抬价企图),又或者率先扩大产能
7.4.1.1. 一旦异见者的定价算法做出了回应,由此造成的亏损可不是一个新入行的商家可以承受的
7.4.1.2. 现有市场玩家沉重打击了“价格叛徒”的降价动机,进而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协作行动
7.4.1.3. 借由技术进步,企业可以复制优步的“上帝视角”,清楚地掌握客户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他们的日常活动
7.4.1.4. 它们可以集中锁定“价格叛徒”手中的客户,将其排挤出市场
7.4.2. 如果消费者都涌向了降价的商家,其他竞争者也有可能纷纷效仿
7.4.3. 一旦价格背叛的行动取得成功,卖家之间将全面开战
7.4.4. “价格叛徒”的出现也可能会制造麻烦,而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8. 降低价格透明度
8.1. 人们习惯于把透明的价格视作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
8.2. 让企业使用不透明的交流方式与客户交流,从而拉低市场价格,那么精心设计的秘密投标与促销可以动摇默许共谋成员之间的互信
8.3. 降低价格透明度的其中一个方法是向客户提供不收集用户数据的专属会员折扣卡(以避免前述的行为歧视场景),经销商也可以展开逆向拍卖(有别于传统的正向拍卖,即一位卖方、多位买方)的形式
8.3.1. 逆向拍卖指的是一种存在一位买方和许多潜在卖方的拍卖形式,潜在卖方持续喊出更低价格,直到不再有卖方喊出更低价为止),并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水平出售商品
8.3.1.1. 这类价格策略常见于汽车销售、法律服务等行业
8.4. 一些网站在销售家用电器等商品时也允许买家向多个卖家私下询价
8.5. 政府还试图降低商家调整价格的频率
8.5.1. 政府要求企业不能在同一天内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而相应调价
8.5.2. 意在降低企业调价的次数,打开共谋价格的口子,鼓励共谋成员成为价格背叛者
8.5.3. 身为共谋价格背叛者的企业将因为低价策略而吸引到更多客户,从而赚取额外回报
8.5.4. 弊端
8.5.4.1. 竞争对手很快就会向政府抱怨,表示这一举措是在阻止自己开展降价促销
8.5.5. 比较好的解决方案是,政府允许即时的价格下调,同时为价格上浮设置一个时滞
8.5.5.1. 政府的延迟性调价要求不仅没有帮到价格背叛者与消费者,反倒成为共谋者握在手中的惩戒利器
8.5.5.2. 顾忌到可能的同业报复,价格背叛者的降价动机也大为减弱,从而在无意中助长了默许共谋
9. 针对算法的稽核
9.1. 事前预防性监督
9.2. 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这种机制将在识别到行业范围内的信号传递与价格固化时自动发起“公共对策”
9.3. 算法模型的对外披露将有望改善产品与服务质量的下滑或企业对搜索结果的操纵
9.4. 为了保护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将在严格的保密工作安排下向特定的执法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9.5. 对算法展开稽核工作的想法还面临不少现实阻碍
9.5.1. 算法在设计的过程中不太可能被赋予明确的“共谋”指令
9.5.1.1. 它的任务是监测市场价格波动,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指引下回应市场变化
9.5.2. 尽管人们可以找到算法辅助共谋的证据,但是执法者却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这种行为
9.5.2.1. “廉价磋商”(Cheap Talk)上面,这是指那些促使企业达成有意识的平行行为同时又对消费者没有太大意义的数据
9.5.2.2. 部分数据还拥有双重价值,它既可以被用来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可能引发外界的反托拉斯担忧
9.5.2.3. 就算消费者有意识地限制了一些信息的外泄,但是经由数据融合,算法也有可能补充这段知识空白
9.5.2.4. 由政府明确指定哪类信息不可用于定价算法模型的方法并不可取,甚至还会引发潜在的社会福利下降
9.5.3. 政府的行动总不免滞后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难以跟进企业在算法技术上的精进
9.6. 随着技术的进步与执法者效率的改进,稽核工作终将在执法机构的工具箱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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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06:55
躺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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