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调岗至前台,企业被判赔偿26万,法院:“侮辱性调岗”违法!
在管理企业时,公司为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发展需要,会对内部员工进行岗位调整、职务晋升/降职等。但就是这一正常的管理手段,却让很多企业动了歪念头,试图通过“恶意调岗”等小动作把员工逼走。
近日,“恶意调岗”一词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此前一则“总监被降职为前台”的案例又火了一次。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被判赔偿 26 万余元,这一判决也算是为打工人狠狠出了一口恶气。
来源:中国裁决文书网
双方各执一词
据裁决文书显示,当事人陶某某入职某公司 13 年,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一职,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月薪为 20205 元。2019 年 6 月,公司将陶某某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又将陶某某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 8 楼楼梯大厅前台的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
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通知陶某某到岗上班,但陶某某拒不服从公司安排。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处收到陶某某邮寄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但公司不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亦拒绝陶某某办理相关的工作交接。随后,陶某某通知公司其将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会再回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陶某某称,公司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将其调至 8 楼前台工作,取消了打印机使用权限,搬走其办公电脑,以其事实行为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称,从未向陶某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未有辞退陶某某的行为。从 2018 年 12 月开始,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发现陶某某工作中存在失误、怠慢、绩效考核成绩差等情况。出于优化调整,公司曾与陶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等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陶某某调往 8 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陶某某在 8 楼办公,该层有打印机,所以取消其 9 楼打印机权限。搬走陶某某办公电脑是因为其有抵触情绪,公司担忧存在泄密的可能,所以在 8 楼安排了新的电脑供陶某某使用。陶某某主要办公的 OA 系统亦能对其正常考勤,故公司不存在剥夺其劳动条件的事实。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陶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527930 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62665 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裁决文书网
对此,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原告将被告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被告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 8 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被告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陶某某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陶某某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公司其将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陶某某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被告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以上述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陶某某正常上班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
法院认定,因为公司对陶某某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所以陶某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62665 元。
一审败诉,二审仍败诉
一审败诉,公司不服,又一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一:公司主张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陶某某负责电梯及考勤设备优化工作,必要且合理,且公司并未与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不得带有侮辱性。公司将陶某某的职位从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将其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 8 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一审认定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二:陶某某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并告知公司其将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处上班,该行为应视为陶某某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应支付陶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62665 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企业违法行为说“不”
陶某某作为公司入职 13 年的老员工来说,公司如果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支付“N+1”的经济赔偿,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因此,为了减少企业损失,让员工“自愿”离职,不少企业只能在其他方面动起歪心思,因此恶意调岗、变相降薪、意外调令、职场打压等手段不断出现。此次陶某某案件算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处理典范,当我们在面临侵犯自身权益的要求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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