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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民入市全攻略

Posted on 2008-07-03 01:25  ROCk_IE  阅读(66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新股民入市全攻略:

 

1、           如何办理股票开户手续

 

炒股需要先开户,开户的话可以找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柜台办理,柜台营业员会帮助办理相关事宜;现在一些开通银证通的银行柜台也可以代理开户。具体流程可参考下面步骤:

  投资者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证券账户卡。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

 

  ()办理深圳、上海证券账户卡

  深圳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人: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账户卡则需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

  开户费用:个人50/每个账户;机构500/每个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处,办理有关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手续,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法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费用:个人纸卡40元,个人磁卡本地40/每个账户,异地70/每个账户;机构400/每个账户。

  ()证券营业部开户

  投资者办理深、沪证券账户卡后,到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前,需首先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主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柜台或指定银行代开户网点,然后才可以买卖证券。

  证券营业部开户程序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人机构开户: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预留印鉴。B股开户还需提供境外商业登记证书及董事证明文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选择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例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银证转账等。

  ()银证通开户

  开通银证通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注:详细内容见以后银证通章节)

  ()B股开户一般程序

  第一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商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账户。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账凭证单,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账单; 第二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单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账户,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第三步:凭刚开立的B股资金账户,到该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

  深圳B股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深圳B股的法定登记机构,负责B股投资者开户业务。同时授权给一些证券营业部,一些银行或其他代理开户点开立B股账户。目前网上实时B股开户允许境内外个和境外代理人、境外一般法人开户。一些证券营业部作为深圳B股开户代理证券商,也可代办B股开户业务。投资者可到具备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B股证券账户。账户开立:

  1.境内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1)金额7800港元(相当于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进账凭证及其复印件;

  (2)境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注: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境内法人不允许办理B股开户。境外个人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2.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提交:

  境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B股证券账户须提供:商业注册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董事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开户费:个人每户120港元;机构投资者每户580港元。

  沪市B股开户

  凭B股资金账户证明,到境内具有经营B股资格的上海证交所会员申请开立B股股票账户。开户时须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账凭证、《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开户费: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股票账户,应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手续费按19美元/户标准收取。

  证券营业部B股开户

  资者在证券公司属下证券营业部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签署各项有关开户文件,预留印鉴或密码:

  (1)B股股东账户确认书(B股代码卡)

  (2)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及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3)代理开户的户主授予代理人各种权限公证书。

  (4)沪市须办理指定交易。

 

2、           如何进行股票买卖

 

股民开立了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了解了有关股票交易的规定和原则之后就可以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

    一、股票买卖的委托程序

   
股票买卖的委托程序如下:

  股民在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行情做出买卖股票的决定之后,要按照股票买卖委托的内容要求,通过一定的报单手段和方式,向证券商下达委托指令,证券商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形席位,即通过热线电话,将股民的委托指令传达给派入评判交易所场内的红马甲(证券公司的出市代表)

 

,由红马甲在场内的席位上将委托
指令输入症状交易所的电子计算机主机;另一方面,证券商也可以通过无形席位即通过连接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卫生通讯系统,将股民的委托指令直接传入证券交易所的电子计算机主机(点对点交易)。证券交易所的电子计算机主机接收到买卖交易指令后,自动撮合成交。并通过卫星通讯系统将成交结果传给证券商。每日收盘后,由设在沪深两市的中间登记结算中心与设在各城市的登记结算公司(每地只有一家)进行股票和资金的结算(差额结算),然后由当地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当地证券商与买卖股票的股民进行清算交割。

 
   二、股票买卖委托的内容

    1
、基本委托内容

  股民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商下达的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股东姓名资金卡号买入(或卖出)上海(或深圳)股票名称股票代码委托价格委托数量。

    2
、查单和撤单委托

  股民下达买卖股票的委托指令后,在当日不知是否成交,可以按照委托单的合同号进行查询,如果发现买卖委托没有及时成交,或有一部分没有成交,想取消委托指令时,可以进行撤单委托。撤单委托要根据买卖委托单的合同操作,并交纳一定的撤单费。股民如果对于没有成交的委托单不想撤消,也可以持单在盘内,所持的委托申报当日有效,第二天自动作废。

    三、股票买卖的委托手段和方式
  
  股民买卖股票,进行下单委托,可以根据证券商所提供的设备条件,采用以下一些手段和方式报单:
    1
、人工委托(在营业部填单委托,目前已很少使用)。
    2
、磁卡委托(刷卡委托,营业部交易终端)。
    3
、电脑终端自动委托(一般在大户室中使用)。
    4
、电话委托。(一般券商都有委托交易用的电话,按照电话自动指令进行即可,目前比较普遍。) 

    5.网上交易。(目前大部分券商可开通网上交易,输入账号密码即可登陆,交易比较方便,而且比较迅速即时。但安全指数仍待提高。)

6、热线电话委托(在大户室直接通过热线电话与红马甲通话报单)。

 

3.交易过程会产生哪些费用

 

股票交易费用表

收费项目

深圳A

上海A

深圳B

上海B

印花税

1‰

1‰

1‰

1‰

佣金

小于或等于3‰ 起点:5

小于或等于3
起点:5

3‰

3  起点:1美元

过户费

1‰(按股数计算,起点:1元)

委托费

5元(按每笔收费)

结算费

0.5‰(上限500港元)

0.5‰

基金、债券和权证交易费用表

收费项目

封闭式基金、权证

可转换债券

国债

企业债券

印花税

佣金

小于或等于3‰ 起点:5

1‰

1‰

1‰

过户费

委托费

交易所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深圳A

上海A

深圳B

上海B

开户费

个人:50 
机构:
500

个人:40
机构:
400

个人 120港元    机构 580港元

个人:19美元
机构:85美元

转托管费

30

港币100.00

 

 

4、           什么时间内可以进行交易

 

交易时间

 

  每日915分可以开始参与交易,1130-1300为中午休息时间,下午1300再开始,1500交易结束。

 

  具体交易时间为:

 

  深沪证交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为前市 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

 

  下午为后市 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休市日

 

  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5、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登记在册交易员;

  ()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股票;

  ()基金;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

  ()委托数量;

  ()委托价格;

  ()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925930 1130 13001500

  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增发上市的股票;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日证券买卖,按除权()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 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股份统计信息;

  ()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口头或书面警示;

  ()约见谈话;

  ()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

  ()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取消交易资格;

  ()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对前条()()()()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20067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股票;

  ()基金;

  ()债券;

  ()债券回购;

  ()权证;

  ()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 交易时间

 

  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

  ()委托数量;

  ()委托价格;

  ()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11:30 13:0015:00

  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增发股票上市的;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 竞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 成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3.6.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5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3.6.6 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6.7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8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 债券回购交易

 

  3.7.1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3.7.2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7.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4.3.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ST*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 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口头或书面警示;

  ()约见谈话;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术故障;

  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暂停或限制交易;

  ()取消交易资格;

  ()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对前条第()()()()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 本规则自200671日起施行。

 

6、           一些常用的股票术语

 

    基本面

  基本面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反映出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也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的发展确定了背景,因此宏观经济与上市公司及相应的股票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体制、人才构成等各个方面。

 

  政策面    

  政策面指国家针对证券市场的具体政策,例如股市扩容政策、交易规则、交易成本规定等。

 

  市场面

  市场面指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品种结构以及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市场面的情况也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有关。

 

  技术面    

  技术面指反映介变化的技术指标、走势形态以及K线组合等。技术分析有三个前提假设,即市场行为包容一切信息;价格变化有一定的趋势或规律;历史会重演。由于认为市场行为包括了所有信息,那么对于宏观面、政策面等因素都可以忽略,而认为价格变化具有规律和历史会重演,就使得以历史交易数据判断未来趋势变得简单了。

 

  除权

  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除息

  除息由于公司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填权

  填权是指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对该股看好,该只股票交易市价高于除权(除息)基准价,即股价比除权除息前有所上涨,这种行情称为填权。

 

  贴权

  贴权是指在除权除息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多数人不看好该股,交易市价低于除权(除息)基准价,即股价比除权除息前有所下降,则为贴权。

 

  每股税后利润

  每股税后利润又称每股盈利,可用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公司总股数来计算。

 

  股东权益

  公司净资产代表公司本身拥有的财产,也是股东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因此,又叫作股东权益。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

 

  龙头股

  龙头股指的是某一时期在股票市场的炒作中对同行业板块的其他股票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股票,它的涨跌往往对其他同行业板块股票的涨跌起引导和示范作用。龙头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地位往往只能维持一段时间。

 

  大盘股、小盘股

  一般流通股本在1个亿以上的个股称为大盘股;5000万至1个亿的个股称为中盘般;不到5000万规模的称为小盘股。就市盈率而言,相同业绩的个股,小盘股的市盈率比中盘股高,中盘股要比大盘股高。特别在市场疲软时,小盘股机会较多。在牛市时大盘股和中盘股较适合大资金的进出,因此盘子大的个股比较看好。由于流通盘大,对指数影响大,往往成为市场调控指数的工具。投资者选择个股,一般熊市应选小盘股和中小盘股,牛市应选大盘股和中大盘股。

 

  T+1交收

  T+1交收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

 

  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是指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分红

  分红即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送红股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转增股本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股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特别处理ST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4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 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简称为ST股。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题材板块

  通常特指由于某一些突发事件或特有现象而使部分个股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例如资产重组板块、WTO板块、西部概念等。市场要炒作就必须以各种题材做支撑,这已成了市场的规律。

  根据有关市场人士的分析,常被利用的炒作题材大致有以下几类:①经营业绩好转、改善;②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政府实行政策倾斜;③将要或正在合资合作、股权转让;④出现控股或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⑤增资配股或高送股分红等。

 

    牛市

    股票市场上买入者多于卖出者,股市行情看涨称为牛市。形成牛市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经济因素:股份企业盈利增多、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利率下降、新兴产业发展、温和的通货膨胀等都可能推动股市价格上涨。②政治因素:政府政策、法令颁行、或发生了突变的政治事件都可引起股票价格上涨。③股票市场本身的因素:如发行抢购风潮、投机者的卖空交易、大户大量购进股票都可引发牛市发生。

 

    熊市

    熊市与牛市相反。股票市场上卖出者多于买入者,股市行情看跌称为熊市。引发熊市的因素与引发牛市的因素差不多,不过是向相反方向变动。

 

    多头、多头市场

     多头是指投资者对股市看好,预计股价将会看涨,于是趁低价时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再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股价长期保持上涨势头的股票市场称为多头市场。多头市场股价变化的主要特征是一连串的大涨小跌。

 

    空头、空头市场

    空头是投资者和股票商认为现时股价虽然较高,但对股市前景看坏,预计股价将会下跌,于是把借来的股票及时卖出,待股价跌至某一价位时再买进,以获取差额收益。采用这种先卖出后买进、从中赚取差价的交易方式称为空头。人们通常把股价长期呈下跌趋势的股票市场称为空头市场,空头市场股价变化的特征是一连串的大跌小涨。

 

  买空

  投资者预测股价将会上涨,但自有资金有限不能购进大量股票于是先缴纳部分保证金,并通过经纪人向银行融资以买进股票,待股价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再卖,以获取差额收益。

 

  卖空

  卖空是投资者预测股票价格将会下跌,于是向经纪人交付抵押金,并借入股票抢先卖出。待股价下跌到某一价位时再买进股票,然后归还借入股票,并从中获取差额收益。

 

  利多

  利多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信息。

 

  利空

  利空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长空

  长空是指长时间做空头的意思。投资者对股势长远前景看坏,预计股价会持续下跌,在借股卖出后,一直要等股价下跌很长一段时间后再买进,以期获取厚利。

 

  长多

  长多是指长时间做多头的意思。投资者对股势前景看好,现时买进股票后准备长期持有,以期股价长期上涨后获取高额差价。

 

  死多

  死多是指抱定主意做多头的意思。投资者对股势长远前景看好,买进股票准备长期持有,并抱定一个主意,不赚钱不卖,宁可放上若干年,一直到股票上涨到一个理想价位再卖出。

 

  跳空

  股价受利多或利空影响后,出现较大幅度上下跳动的现象。当股价受利多影响上涨时,交易所内当天的开盘价或最低价高于前一天收盘价两个申报单位以上。当股价下跌时,当天的开盘价或最高价低于前一天收盘价在两个申报单位以上。或在一天的交易中,上涨或下跌超过一个申报单位。以上这种股价大幅度跳动现象称之为跳空。

 

  吊空

  股票投资者做空头,卖出股票后,但股票价格当天并未下跌,反而有所上涨,只得高价赔钱买回,这就是吊空。

 

  实多

  投资者对股价前景看涨,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做多头,即使以后股价出现下跌现象,也不急于将购入的股票出手。

 

  开盘价

  开盘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个营业日的第一笔交易,第一笔交易的成交价即为当日开盘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开市后半小时内某证券无成交,则以前一天的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有时某证券连续几天无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格,促使其成交后作为开盘价。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经上市前一日柜台转让平均价或平均发售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报价

  报价是证券市场上交易者在某一时间内对某种证券报出的最高进价或最低出价,报价代表了买卖双方所愿意出的最高价格,进价为买者愿买进某种证券所出的价格,出价为卖者愿卖出的价格。报价的次序习惯上是报进价格在先,报出价格在后。在证券交易所中,报价有四种:一是口喊,二是手势表示,三是申报纪录表上填明,四是输入电子计算机显示屏。

 

  最高价

  最高价也称高值,是指某种证券当日交易中最高成交价格。

 

  最低价

  最低价也称为低值,是指某种证券当日交易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跌停板价

  为了防止证券市场上价格暴涨暴跌,避免引起过分投机现象,在公开竞价时,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所当天市场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的限制。即当天的市场价格涨或跌到了一定限度就不得再有涨跌,这种现象的专门术语即为停板。 当天市场价格的最高限度称涨停板,涨停板时的市价称为涨停板价。当天市场价格的最低限度称为跌停板,跌停板时的市价称跌停板价。

 

  除息

  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需要事先进行核对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等多种准备工作,于是规定以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停止过户期内,股息红利仍发入给登记在册的旧股东,新买进股票的持有者因没有过户就不能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这就称为除息。同时股票买卖价格就应扣除这段时期内应发放股息红利数,这就是除息交易。

 

  除权

  除权与除息一样,也是停止过户期内的一种规定:即新的股票持有人在停止过户期内不能享有该种股票的增资配股权利。配股权是指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认购或认配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①无偿增资配股的权利价值=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1+配股率)

  ②有偿增资机股权利价值=停止过户前前一日收盘价-(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新股缴款额×配股率)÷(1+配股率)

  其中配股率是每股老股票配发多少新股的比率。

  除权以后的股票买卖称除权交易。

 

  市盈率

  市盈率是某种股票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所以它也称为股价收益比率或市价盈利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

     市盈率 ----------------------------------

           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

  上述公式中的分子是指当前的每股市价,分母可用最近一年盈利,也可用未来一年或几年的预测盈利。这个比率是估计普通股价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一般认为该比率保持在10-20之间是正常的。过小说明股价低,风险小,值得购买;过大则说明股价高,风险大,购买时应谨慎,或应同时持有的该种股票。但从股市实际情况看,市盈率大的股票多为热门股,本益比小的股票可能为冷门股,购入也未必一定有利。

 

  抢帽子

  抢帽子是股市上的一种投机性行为。在股市上,投机者当天先低价购进预计股价要上涨的股票,然后待股价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当天再卖出所买进的股票,以获取差额利润。或者在当天先卖出手中持有的预计要下跌的股票,然后待股价下跌至某一价位时,再以低价买进所卖出的股票,从而获取差额利润。

 

  坐轿子

  坐轿子是股市上一种哄抬操纵股价的投机交易行为。投机者预计将有利多或利空的信息公布,股价会随之大涨大落,于是投机者立即买进或卖出股票。等到信息公布,人们大量抢买或抢卖,使股价呈大涨大落的局面,这时投机者再卖出或买进股票,以获取厚利。先买后卖为坐多头轿子,先卖后买称为坐空头轿子。

 

  抬轿子

  抬轿子是指利多或利空信息公布后,预计股价将会大起大落,立刻抢买或抢卖股票的行为。抢利多信息买进股票的行为称为抬多头轿子,抢利空信息卖出股票的行为称为抬空头轿子。

 

  洗盘

  投机者先把股价大幅度杀低,使大批小额股票投资者(散户)产生恐慌而抛售股票,然后再股价抬高,以便乘机渔利。

 

  回档

  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终因股价上涨速度过快而反转回跌到某一价位,这一调整现象称为回档。一般来说,股票的回档幅度要比上涨幅度小,通常是反转回跌到前一次上涨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上涨趋势。

 

  反弹

  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下跌趋势,终因股价下跌速度过快而反转回升到某一价位的调整现象称为反弹。一般来说,股票的反弹幅度要比下跌幅度小,通常是反弹到前一次下跌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的下跌趋势。

 

  拨档

  投资者做多头时,若遇股价下跌,并预计股价还将继续下跌时,马上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等股票跌落一段差距后再买进,以减少做多头在股价下跌那段时间受到的损失,采用这种交易行为称为拨档。

 

  整理

  股市上的股价经过大幅度迅速上涨或下跌后,遇到阻力线或支撑线,原先上涨或下跌趋势明显放慢,开始出现幅度为15%左右的上下跳动,并持续一段时间,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现象的出现通常表示多头和空头激烈互斗而产生了跳动价位,也是下一次股价大变动的前奏。

 

  套牢

  是指进行股票交易时所遭遇的交易风险。例如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上涨,但在买进后股价却一直呈下跌趋势,这种现象称为多头套牢。相反,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下跌,将所借股票放空卖出,但股价却一直上涨,这种现象称为空头套牢。

 

  多杀多

  即多头杀多头。股市上的投资者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会上涨是大家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然而股市行情事与愿违,股价并没有大幅度上涨,无法高价卖出股票,等到股市结束前,持股票者竞相卖出,造成股市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局面。

 

  轧空

  即空头倾轧空头。股市上的股票持有者一致认为当天股票将会大下跌,于是多数人却抢卖空头帽子卖出股票,然而当天股价并没有大幅度下跌,无法低价买进股票。股市结束前,做空头的只好竞相补进,从而出现收盘价大幅度上升的局面。

 

  关卡

  股市受利多信息的影响,股价上涨至某一价格时,做多头的认为有利可图,便大量卖出,使股价至此停止上升,甚至出现回跌。股市上一般将这种遇到阻力时的价位称为关卡,股价上升时的关卡称为阻力线。

 

  支撑线

  股市受利空信息的影响,股价跌至某一价位时,做空头的认为有利可图,大量买进股票,使股价不再下跌,甚至出现回升趋势。股价下跌时的关卡称为支撑线。

 

 

7、           如何申购新股?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下午四点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席位号告知上证所,且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由上证所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果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证所,T+2日,上证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席位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席位,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结算备付金余额相符。如果该会员透支额超过该席位申购总量,则该席位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然后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席位,按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证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证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上证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抽签次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集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给主承销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专用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申购日的第四天后(T+4日后),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二)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证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证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三)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2.申购次数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

  3.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后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4.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当日(T+0),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在T+1日提供指定结算银行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同时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3.申购资金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冻结的新股申购资金划入结算银行新股申购验资专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4.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5.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6.中签处理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7.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3),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四个交易日(T+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3.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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