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遇到了一些关于地质灾害的界定问题。一些由工程施工引起的崩塌滑坡等应该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之前也挺困扰我,但随着工作的时间越来越长,渐渐的也有所领悟,特别是之前在西安开会的时候听到专家提到“学术层面属于地质灾害,管理层面不属于地质灾害”这样的表述。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是工程施工引起了工程施工范围之外出现地质灾害导致人员或者建筑物受到损害,那就是界定为地质灾害,如果是工程施工引起施工范围内出现地质灾害导致人员或建筑物受损,那在学术层面虽然是地质灾害,但在管理层面,不属于地质灾害,而应该界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比如,有一地铁建设,施工导致上方地面塌陷,导致施工现场人员伤亡,这就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再比如,在山脚施工,导致上访山体崩塌,造成施工范围人员伤亡,这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如果是在长时间施工影响下,施工范围之外的大面积出现山体崩塌,导致施工范围之外的周边的民众或者建筑物受损,这就是地质灾害。也就是说,存在“学术层面属于地质灾害,管理层面不属于地质灾害”的情况。如果是地质灾害,就是归口国土部门,如果是安全生产事故,就是归口安监部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