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别人推荐,花了近一个月时间读完这本书,并对部分重要内容做了读书笔记,贴在这里。这本书内容翔实,其观点和视野在整个规划领域属于前沿,可以成为学习城市规划的主力教材。我做的读书笔记分为好几个部分,先看看第一部分。

 

城市规划学科是一个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基础,又是当代新兴的极热门的应用学科,其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不断快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如何营造美好怡人的人居环境,如何使城市实现协调永续的发展,是城市规划最根本的目标和意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城市规划不再单纯是一种工程技术和空间形体的设计,而逐渐具有了作为社会管理手段的性质,成为利益协调的手段。

 

近代城市规划的切入点:与从建筑学和工程手段,着重考虑城市物质空间形态的传统城市规划有所不同,近代城市规划从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社会改造色彩,以解决作为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城市问题作为根本的目的。

 

城市规划不再仅仅是某种主观意志的代言,而是可以被广泛接受的理性的分析结论。

 

居住是城市的首要功能。

 

以人为本,从城市空间形态入手,处理好城市功能之间的关系,是城市规划者的职责。

 

技术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具有双刃剑。

 

人的相互作用与交往是城市存在的基本依据。

 

空间设计技能的训练和使用会使人有意无意的堕入设计决定论的思维模式,而忽视了城市规划满足人类最基本的且多元化的要求和协调复杂社会矛盾的侧面。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要以此来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依据。

 

城市规划的目的是实践。

 

城市规划的基本职能:在空间上形象地描绘城市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蓝图。从而使抽象的或总量上的政策、方针、目标有了具体的形象和在空间上的分布。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作为实现社会经济诸目标的技术手段和行政工具。

 

总体规划用来指导、协调乃至约束各个政府部门与城市开发建设相关的行为和活动,详细规划则是用来引导和控制民间的各种开发行为。

 

城市规划不仅仅在于安排好城市形体——建筑公园道路等,更重要的是在于实现社会与经济目标。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的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布局、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传统意义的城市规划侧重于空间物质形态的规划,但当今的城市规划是对物质空间形态规划与非物质空间形态规划并重的过程。非物质空间规划是关于各种城市活动的计划,主要包括城市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物质空间规划则是为这些活动提供场所和所需设施的规划。而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获得的资金来源和必要开支所编制的财政计划则是保障物质空间规划得到实施的必要条件。这三者构成的城市综合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种城市综合规划对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内容、实施措施、、与步骤作出安排,并对相关城市物质空间的未来状况做出相应的描述,这就是有关城市发展的战略性规划。

 

目前国内的城市规划多侧重于物质空间形态的规划,即使有战略规划,最终也落到了有关“城市性质、规划、空间发展方向和土地利用”方面的问题上,而这些问题是对城市规划前提的自我设定与自我反馈,容易导致物质空间规划“万能论”和“决定论”的倾向。而对非物质空间规划的的部分包含在各级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X个五年规划”和“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而实践中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远远超过了这个五年计划,因此造成城市规划的依据相对不足。所以有必要把城市规划上升到城市综合规划的高度,对物质空间形态规划与非物质空间形态规划并重。 城市综合规划明确体现了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各类规划与计划的不同分工,在分析、确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描绘上述目标在空间上的落实情况。

 

城市规划从空间层次上分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建筑场地规划这几个层次。

 

我国目前没有公布国土规划,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区域规划,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跨行政区域的区域规划研究(如京津冀北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等)可以自看作是侧重于区域发展空间布局以及城镇布局研究的区域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在近现代城市规划二元结构中,城市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层面的规划,通常只从方针政策、空间结构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及重点开发项目等方面对城市发展做出指导性安排,不涉及具体的工程技术方面的内容,也不作为具体开发建设活动的合法性的依据。我国现行的总体规划侧重于城市功能主观布局以及城市建设工程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法和内容需要调整,有的城市已经开展了“概念规划”和“战略规划”,对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和“瓶颈”进行综合分析,仍侧重对城市空间发展结构的描述,这种规划尚未纳入到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属于地方政府编制的意向规划,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未来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思想方法和内容需要做一些调整。

 

详细规划主要针对城市中某一地区、街区等局部范围的未来发展建设,从土地利用、房屋道路、道路交通、绿化和单体建筑物之间,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统一的安排,并常常伴有保障其实施的措施。

 

详规从内容和形式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实现规划范围内具体的预订开发建设项目为目标,将各个建筑物的具体用途、体型、外观和各项城市设施的具体设计作为规划内容,属于开发建设蓝图型的详细规划。以开发建设项目为导向。我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属于此类型的规划。另一类是对规划范围的土地利用设定较为详细的用途和容量控制,作为该地区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属于开发建设控制型的详细规划。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属这类。

上一级规划是下一级规划的依据,下一级规划可以为上一级规划提出反馈。

 

城市规划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化及开敞空间、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规划的内容能否得到较好的落实和实施取决于其法律地位。

 

编制城市规划的目的在于按照其预定内容,实施具体的城市建设。

 

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政府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进行建设,即政府作为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另一个是,通过城市规划中的预设指标,如土地利用的用途、建设强度等,对民间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控制和引导,以达到城市规划预期的目标。

 

城市规划需要体现社会意志。

posted on 2008-08-04 21:59  张进洁  阅读(130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