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测管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阅读全文
posted @ 2012-02-01 23:16 linkaiyi 阅读(1042) 评论(1) 推荐(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