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手册:上海职场六大关键词完全搜集 |
http://www.MyJob.com.cn 2005-5-16 13:59:55 |
上海职场六大关键词完全搜集之:维权 据统计,近年来在劳动者申诉的焦点中,社会保险、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等成为上海市较为常见的争议。《职场指南》将结合实际案例,就较为典型的纠纷为读者作剖析。 劳动争议名词条目 社会保险、劳动关系 案例:企业要为少缴的社保险费负责 李先生进入某投资总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李先生被安排到子公司工程公司任职。合同到期后,工程公司和李先生签订了新的为期2个月的劳动合同。而李先生一直以为是与总公司续签合同。李先生发现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少缴,要求总公司补缴。而总公司以李先生实际工作在子公司而拒绝补缴。 仲裁委经查实后认定,李先生和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先生被投资总公司安排到子公司工程公司上班,但与总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总公司和子公司约定由工程公司为李缴纳社会保险费,那这一年的养老保险费就应该由子公司工程公司承担。如没有该约定,那这一年的养老保险费就应由投资总公司缴纳。所以,总公司应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医疗期劳动关系解除 案例:医疗期未满,合同应顺延 顾某在某酿酒有限公司工作近10年。他在续签的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病倒了,医院为其开出病假单。合同到期日,顾某去交病假单却被告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顾某认为,病假单的起始日在合同终止日前1天,自己还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能终止合同。因此申请仲裁。 经仲裁委员会查实,顾某所称情况属实。顾某在该公司工作近10年,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时限规定,他可以享受11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从劳动合同开始那天起,顾某可以享受为期11个月的医疗期。顾某和公司的合同到期时,仍然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双方应当顺延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相关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5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条: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例:竞业限制条款需公平 常某应聘某商贸公司做业务,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200元。合同附件约定常某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四年内,不得再经营与原单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业务,不得在与原单位经营范围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单位任职。如常某违约,除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之外,还应赔偿公司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常某到另一商贸公司做秘书。原商贸公司以其违约为由要求常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终止劳动合同时,常某曾多次要求原所在单位支付保密补偿费,而公司并未支付。商贸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常某侵犯单位商业秘密。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通知》,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3年,而商贸公司与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显失公平,竞业限制期限违法,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驳回原商贸公司要求常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 相关法规: 竞业限制约定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通知》(原劳动部发,〈1996〉355号)第2条: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经济补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工资报酬、年终奖、跳槽 案例:年终奖发放前跳槽,还有年终奖吗? 赵小姐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干的第一年快结束时,因为有更好的机会而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赵小姐提前通知公司,并递交了辞职报告。年底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时,正是该公司发放年终奖之时,公司以赵小姐已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给她。赵小姐认为自己在公司干满了一年就该有年终奖。 仲裁委经查后认为,劳动合同已对年底奖金的实际计算周期进行了约定,即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当年年底。而赵小姐自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年底止,故有权领取年底奖金。该公司以赵小姐已不是公司职工为由作为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根据常理,发放年底奖金的时间通常是在年底之后,公司以发放奖金之时赵小姐是否系其职工作为发放奖金条件显属不当。赵小姐有权获得年终奖。 毕业生维权问答 1、没有上海市户口是不是就无法缴纳“四金”? 答:不是。只要有《上海市居住证》,也能缴纳“四金”。但是在未来享受上,持上海市户口和《上海市居住证》的人会有所不同。目前上海市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只对有上海市户口的职工有效,从外地来沪工作但没有上海市户口的人员,目前不能享受上海市的社会保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到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承办单位为你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但你的社会保险账户只有一个,且又随你的户口,所以如果你一直没有上海户口,将来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金可能有困难。另外,根据国家《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将来,万一你在上海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也可能会遇到困难。 2、就业协议是不是一定要三方签订才有效? 答:不是。去年,《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增加了有关解约、违约方面内容。其中,《就业协议》第六条规定《就业协议》经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也就是说,不管学校是否鉴定签字,这份协议书都具备法律效应。所以,学生在签订协议书时要谨慎,涉及今后试用期收入,社会保险、福利,试用期满后收入的等条款都必须要单位填清楚,填妥;如果和单位有任何约定,都应该把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在《就业协议》中作为补充条款约定。 3、企业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与见习期吗?时间有限制吗? 答:不可以。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由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4、违约金有限制吗? 答:有。新版《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违约金做了规定。约定如大学生出现违约,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 作者:文/本刊记者 章凌 |
来源:职场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