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4.1 法律法规
24.1.1 民法典(合同编)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认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违法合同无效):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1.2 招标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的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务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及含有倾向或排除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探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其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则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或两个人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当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定承担的工作与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连合同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表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动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让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4.1.3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U,N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4.1.4 专利法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系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章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4.1.5 著作权法
著作权对作品享有五种权利: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5.试用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器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著作权如果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24.1.6 商标法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经商标局核准注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4.1.7 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明确原则、方针)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解决顶层设计问题)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国家承担主要任务,解决行业自身力量不足问题 )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24.1.8 数据安全法
24.2 标准规范
24.2.1 系统与软件工程标准
24.2.2 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
24.2.3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