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77】 | 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合同法

1、合同3种形式:书面、口头、其他。邮件、电子数据、电传等,均属于书面形式。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于电子数据,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时,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以下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撤回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不能撤销。承诺期限以载明日期起计算,如无载明,以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信件以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4、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数据电文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书面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对合同格式条款(即标准化条款,订立前未与对方协商)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拟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纪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明确放弃撤销权或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9、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履行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

(3)履行地不明确,在接受货币一方、不动产、改造义务一方所在地

(4)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0、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谁逾期谁承担责任)

(1)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地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1、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4、合同不能转让的三种情况: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15、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违约责任的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posted @ 2020-11-17 17:57  蓝博科技  阅读(192)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