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服务与应用服务的职责
我们知道,在领域设计中,划分为三种模型,分别为:实体(Entity)、值对象(Value Object)、和服务(Service)。其中Service与我们传统设计中的Service有什么不同呢?
让我们来回忆一下,通常我们针对将读写xml、资金转账等代码放在service中,可以看出,该层包括了两种含义,一种是与业务无关的,一种是与业务紧密关联的。领域驱动设计将这两层含义进一步划分,《Domain-Driven Design》中的例子那样:如果银行应用可以将我们的交易转化并输出电子表格文件,那么这种输出就应该是应用服务。而负责处理资金转帐的借贷关系,应该属于领域层,它包括了基本的业务逻辑,而技术层上的服务则根本没有任何业务含义。由此得知,将传统设计中的Service继续划分,得到应用服务与领域服务。领域层和应用层的服务是相互合作,由应用Service指挥领域对象来解决问题。
如此划分,可以使各层的结构和职责更加清晰,技术与业务进一步分离。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有不对之处还请指正。
引用两段文字来说明问题:
“OO编程的技术是一门代理的艺术。职责划分明确,把接口定义好,把实现交给另外的类来做。首先把变化的部分和不变的部分 划分出来。不变的部分,就成了框架。变化的部分,就是程序员自己做。 ”
领域对象是可以有行为能力的,在Rod Johnson的《without EJB》第10章《持久化》中有一段文字:“领域对象包含的逻辑,这里称之为“domain logic”,这些domain logic应该最小化的依赖于DAO,而我们讨论的那些需要持久化操作参与的事务性逻辑,这里称之为“workflow methods”,这些“workflow methods”应该放在“business facade”,而不应该放在domain object里面。可重用度很高的操作可能是domain logic,应该放在domain object里面;比较难重用的控制逻辑方法,特别是可跨越多个domain object的操作则放在business facade object里面。”
虽然领域对象是可以有行为能力的,但除领域对象之外一定是要业务对象的。业务对象应该操控多个领域对象的协作。并不是将所有的逻辑都塞到领域对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