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 农转非的城市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问题

1 概述

1.1 基础术语: 宅基地

宅基地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1.1.1 《民法典》@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规定

  • 第362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第363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364条 【宅基地的灭失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第365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第378条 【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 第379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399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1.1.2 《民法典》@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1.1.3 《土地管理法》 & 宅基地审批表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目前对农村房屋继承没有出台具体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操作,在“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本村村民与城市居民因继承取得农村房屋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本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
    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城市居民继承后,因为不是本村村民,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1.2 农转非是否宅基地有继承权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使用权人死亡后,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继承人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拆除,那么继承人无权继承

  •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建房,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但有两种情形例外:

  • 一是城市人口依法继承农房所有权;
  • 二是申请人原为农村村民,已合法取得农房所有权,此后农转非,原农房所有权不变。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1.3 一个宅基地两个户口本怎么确权?土地法:一户一宅、一宅一地

如果你们的家庭只有一个宅基地,但是有两个户口本。那么需要分情况来说明:

  • 1、一个宅基地,两个户口本,你看看两个户口本里面,有什么不同。
    如果你这两本户口本里面是两个不同的户主。那这个时候你们家就可以用2栋宅基地。
  • 2、如果你们家是有两本户口本,但是只是同一个户主,但是你们是两家人,这就意味着你们家是没有进行派出所户籍科的分户管理。
    如果你没有进行分户的这种申请、处理以及审核,你就没办法去申请多的宅基地。

1.4 是否超出规划面积?超出多少?

X 参考文献

posted @ 2023-02-25 01:38  千千寰宇  阅读(8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