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与归纳
通常我们有两种途径认识事物,一种是演绎,另外一种是归纳。
演绎是从一般性的原理出发,根据某些逻辑规则,推导出特殊性或个别性的知识。在一般的情况下,演绎推理的结论,在不超出前提的条件下,如果前提是真,那么其推理结论也必然是真。所以,演绎推理方法,是一种必然性的思维活动方法。如:
所有人是有死的,
苏格拉底是人,
所以,苏格拉底是有死的。
前两句是前提,陈述被设定为真的事实。演绎过程是从前两句推出第三句。用休谟的术语说,有效的演绎推理属于推理的真理。
上面两个条件句都是不确定的——在某地可能存在着不死的人,苏格拉底也可能是另一个星球上的生命。于是,不确定性由前提传递给了结论。演绎本身是同逻辑命题一样确定无疑的。
演绎推理的独特之处在于,前提中的具体内容与推理过程无关(只要前提真,推理就为真)。
我们见到一只乌鸦;而后又见到一些乌鸦,都是黑色我们从未见过不是黑色的乌鸦。从而得出“所有乌鸦是黑色的”,这就是归纳推理,或者说从个体属性推出群体属性。
归纳是从特殊的或个别的事实出发,概括出一般性的知识;归纳是一个倒退过程,归纳不是从一般性原则出发并将之应用于具体场合;相反,归纳是从具体场合出发得出一般性原则(从个体属性,推出整体属性)。
归纳又可分完全归纳和不完全归纳,上面的例子通过见到许多的乌鸦都是黑色(不是全世界所有的),推理出乌鸦是黑色的,这是种不完全归纳,因为全世界的乌鸦不可能全都见过。另外一种是完全归纳,是指能观察到某一事物的所有个体都具有某一属性时,从而推理出某一事物具有某一属性。
我们日常活动中多数情况下都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因为你很难观察到某一事物的所有个体。这样来看,不完全归纳存在主观性。弗兰西斯•培根主张:“寻求和发现真理的道路……是从感觉与特殊事物把公理引伸出来。然后不断地逐步上升,最后才达到最普遍的公理。”他具体地拟定了著名的三表法即“存在表”、“缺乏表”和“比较表”,力图排斥归纳过程中的玄思妙想,以求获得“客观”的规律。穆勒在培根的基础上重新创立了一套归纳逻辑体系,使归纳法达到某种形式化。穆勒认为整个归纳法的基础是因果联系:一定现象的出现是以另一现象为原因的,并且今后仍然会经常出现。他提出五种探求因果联系的归纳法:“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法”、“剩余法”、“共变法”。
以上参考:《推理的迷宫》
http://blog.gmw.cn/u/78504/archives/2010/152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