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时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注:不接受应在本市定点医院划卡记账的费用报销):
1、 原始收费收据;
2、 费用明细计价清单;
3、 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 疾病诊断证明书;
5、 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6、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 报销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在外地急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还需提供已于急诊住院后的一个月内在社保机构办理的外诊登记资料。
8、 报销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的,另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9、 报销生育医疗保险医疗费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准生证(第二胎),其中报销生育分娩住院费用另需提供小孩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另需提供节育手术证;
10、办理市外转诊报销的,另需提供签有市属三级医院(专科医院)或市社保机构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11、 办理输血报销的,另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抢救用血证明;
12、 报销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到另外定点医院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的,需提供已经社保机构审核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