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问题的整理总结

 

1、合同定义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是对双方都具约束力的协议。它使卖方有义务提供规定的产品、服务或成果,使买方有义务支付货币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合同可简可繁,应该与可交付成果和所需工作的简繁程度相适应。

 2、合同类型

所有法律合同关系通常可分为总价和成本补偿两大类。此外,还有第三种常用的混合类型,即工料合同。下文将分别讨论上述几类较常用的合同类型。但在实践中,单次采购合并使用两种或更多合同类型的情况也并不罕见。

3、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要约与承诺。

4、合同的三要素:要约、承诺、价格。

5、合同类型

l        总价合同(FP)【此类合同为既定产品、服务或成果的采购设定一个总价。这种合同应在已明确定义需求,且不会出现重大范围变更的情况下使用。总价合同的类型包括:】

(1)固定总价合同(FFP):

 【FFP 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大多数买方都喜欢这种合同,因为货物采购的价格在一开始就已确定,并且不允许改变(除非工作范围发生变更)。】

其主要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有义务完成工作,并且承担因不良绩效导致的任何成本增加,卖方注重控制成本,获利可能性达到最大。 买方应该准确定义拟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对采购规范的任何变更都会增加买方的成本

 (2)总价加激励费用(FPIF):

【这种总价合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一定的绩效偏离,并对实现既定目标给予相关的财务奖励(通常取决于卖方的成本、进度或技术绩效)。FPIF 合同中会设置价格上限,高于此价格上限的全部成本将由卖方承担。】

在固定价的基础上协定以某种方式来计量激励。绩效目标一开始就要制定好,而最终的合同价格要待全部工作结束后根据卖方绩效来确定。在FPIF合同中,要设置价格上限,卖方必须完成工作并且要承担高于上限的全部成本。PTA=(最高限价-目标价格)/分担比例+目标成本;目标价格=目标成本+目标利润。

(3)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FP-EPA):

【这种合同适用于两种情况:卖方履约期将跨越几年时间,或将以不同货币支付价款。它是总价合同的一种类型,但合同中包含了特殊条款,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

 它是一种特殊的总价合同,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加或降低),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如果卖方履约要跨越相当长的周期(数年),就应该使用本合同类型。如果买卖方之间要维持多种长期关系,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同类型。EPA 条款必须规定用于准确调整最终价格的、可靠的财务指数。FP-EPA 合同试图保护买方和卖方免受外界不可控情况的影响。

l        成本补偿合同(CR)【此类合同向卖方支付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合法实际成本(可报销成本),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范围预计会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重大变更。成本补偿合同又可分为:

 (4)成本加固定费用(CPFF):

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向卖方支付一笔固定费用。该费用以项目初始估算成本的某一百分比计列。除非项目范围发生变更,否则费用金额维持不变。】

费用只能针对已完成的工作来支付,并且不因卖方的绩效而变化。

(5)成本加激励费(CPIF):

【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本,并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向卖方支付预先确定的激励费用。在 CPIF 合同中,如果最终成本低于或高于原始估算成本,则买方和卖方需要根据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摊比例来分享节约部分或分担超支部分。例如,基于卖方的实际成本,按照 80/20 的比例分担(分享)超过(低于)目标成本的部分。】

 合同付款在成本的基础上叠加激励费,激励费通常以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之间的差异计量。

(6)成本加奖励费用(CPAF):

【为卖方报销一切合法成本,但只有在卖方满足合同规定的、某些笼统主观的绩效标准的情况下,才向卖方支付大部分费用。奖励费用完全由买方根据自己对卖方绩效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并且通常不允许申诉。】

在满足了合同中规定的某些笼统、主观的绩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向卖方支付大部分费用。奖励费用完全由买方根据自己对卖方绩效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并且卖方通常无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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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工料合同(T&M)

工料合同(又称时间和手段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特点的混合型合同。这种合同往往适用于:在无法快速编制出准确的工作说明书的情况下扩充人员、聘用专家或寻求外部支持。】

可以看作是固定价合同与成本报销合同的综合。工料合同事先约定了资料的单价,合同价格以时间耗费的资源量乘以资源单价来计量。举例:10小时*70元/小时=700元。

l       采购单

采购单由买方发出,具有法律效应,属于单方合同。此外采购单是固定价格合同,但是固定价格合同不一定是采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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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PIF和CPIF合同类型比较

    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

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CPIF)

成本分摊 分摊省下的或超出的成本  分摊省下的或超出的成本
价格上限 有价格上限  没有价格上限(除非有特殊说明)
激励关注 卖方的成本、进度或技术等绩效  只关注成本绩效
备注 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美元的条款  

 

 

 

 

 

 

 

 

6、合同类型与风险

固定价合同由卖方承担风险,而成本加百分比合同则由买方承担风险。

买方风险自上而下逐渐增大

固定总价合同(FFP)Firm Fixed Price Contracts

卖方风险自上而下逐渐减小

固定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Fixed Price Incentive Fee Contracts

固定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s

工料合同(T&M)Time&Material

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CPIF)Cost Plus Icentive Fee Contracts

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CPAF)Cost Plus Award Fee Contracts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PFF)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s

成本加百分比合同(CPPC)Cost Plus Percentage Contracts

7、合同类型选择和适用条件

(1)固定价合同:

<1>工作范围很明确,项目设计已具备细节。

<2>从风险角度:卖方承担成本风险,就用总价合同

(2)成本补偿合同:

<1>工作范围在开始时无法准确定义,从而需要在以后进行调整;

<2>项目工作存在较高的风险,以至于卖方不愿意承担风险。

<3>从风险角度:买方承担成本风险,就用成本补偿合同;

(3)工料合同(T&M):

<1>工作性质清楚,但工作量不很清楚,且工作不复杂,又需快速签合同;

<2>聘请专家以及寻求其他外部支持。

 

posted on 2019-02-11 16:52  【菩提本无树】  阅读(2830)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