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78】 | 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招投标法

项目管理【78】 | 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招投标法

 

1、必须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如果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的分类:

(1)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方式,邀请非特定投标人。参与人不少于3家

(2)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投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发出邀请

3、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有场所和资金、有专业力量、有专家库。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探勘项目现场,但在期间不能透漏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文件收受人。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到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联合体投标时,各方均当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应当签订黄腾峡投标协议,明确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同一专业的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6、开标时间和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一致(即同一时间)。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8、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投标。否决后,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9、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必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在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人同意,可以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posted @ 2022-06-30 08:55  huweijian  阅读(168)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