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en的酒楼

--酒楼上渡过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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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版权肩膀成长的百度和迅雷( 转帖)

Posted on 2007-08-30 15:40  Hicome  阅读(215)  评论(0编辑  收藏  举报
 

1.
        
“版权价值”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邓丽君成名之前,唱一首歌,收益是10元,成名后唱一首歌,收益是10万元。成名前后,邓丽君的演唱既能并没有提高10倍,但她的收益却可以增长1万倍。众多的、更多的观众需求,抬升了邓丽君歌声的价值。



2.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成名的通道很窄,歌星很少,歌星的溢价能力很高,歌星的高溢价能力,掩盖了版权是创造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事实。


3.
        
互联网来了,注意力稀缺了。使用者的注意力也有值钱了。所以,有人愿意放弃版权,赔本赚吆喝了。


4.
        
百度的MP3搜索和迅雷下载,都是最佳的增加版权使用者的工具。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版权使用者必须付费,而在互联网上,不必,而且能比付费更方便地得到。


5.
        
百度除了提供MP3搜索之外,还提供别的搜索,迅雷除了提供FTP下载,现在还提供P2P下载。迅雷在攫取软件下载站价值之后,开始大规模地进军影视音乐下载市场。


6.
        
我不知道,迅雷将来会将自己包装成什么,但是看到它,我总想起街边的盗版盘店。


7.
        
我不是传统版权的捍卫者,我认为,P2P在知识传承与传播上的正面意义大于对它对版权体系破坏的后果。我不能理解,迅雷这样一个商业公司,为什么能明目张胆地、坚定不移地从对版权的破坏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不感到丝毫的羞愧。我不明白,像Google这样标榜不作恶的公司,为什么投资迅雷,资助它破坏版权,并迅雷的获益中,获益。


8.
        
P2P不是不能做,P2P应该由民间的非盈利的开源组织做,比如emule。没有商业公司从emule中获利。广大网民从emule中获利。


9.
        
从知识传承上看,版权是人类共同的财富,版权所有者只是在某个时点上做了突出的贡献,所以,奖赏它用有70年的版权。在版权是人类共同财富的意义上,p2p可以在一定规模上和一定限制上被允许,但一个商业公司利用p2p攫取属于版权所有者70年的利益和永远属于全人类的利益,据为己有,至少是不道德的。不管它用如何的手段,去规避现有的法律风险。


10.
    
现有的法律之所以,没有像对待偷到一样严厉地对待盗版,是考虑到了版权的社会性,但这一点如果被不道德的公司所利用,就会成为它的所谓的商业模式。